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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新规定 | ||||
| 作者:孙伟 整理 文章来源:www.zh09.com 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6 | ||||
完善政府集中采购机制 实行监管操作分离管理
本报北京2月12日讯 记者罗兰报道:财政部近日要求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强调政府采购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为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日前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达标的应公开招标 《办法》指出,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采购活动中相关备案和审批事宜。 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办法》要求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签订的合同,要求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这样的合同是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采购资金支付报销的有效凭证。 不得指定供应商品牌 《办法》要求,中央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中央单位不得将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自行采购。 《办法》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工作程序都进行了规定,并要求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违法者将在媒体公告 《办法》明确,财政部对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等。 财政部对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将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对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财政部行政处罚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
| 文章录入:美兰 责任编辑:美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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