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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辛平: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出台前的六个忠告-信息化
更新时间:2008-1-18 4:58:00


  假如《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厂商为存放在虚拟账户中的资金支付利息等收益,第三方支付厂商就具备了吸收存款的功能

  本刊记者 顾卓

  5月的来临,有关《支付清算组织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消息又带来了诸多传言。一些传言甚至声称《办法》将在6月颁布。本刊采访了中科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潘辛平教授,就《办法》修改稿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焦点问题,潘辛平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清楚立法用意

  目前,《办法》可能涉及到包括人民银行清算部门、银联、银行、第三方支付厂商等职能、业务各有不同的机构。潘辛平认为,这些机构的性质并不一样,假如在《办法》中统一治理,将需要进行不同的定义。包括人民银行清算中心、商业银行、银行卡组织等机构的原有业务都已经有现成的监管办法,而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他们有很多新的业务和模式,才是真正需要新办法监管的。第三方支付组织还将有很多业务是不可能涉及到的,与商业银行、银联等都不相同,如不区别对待,这将大大增加《办法》的制定难度。而假如把它们放到一起治理,将可能人为抬高第三方支付厂商获得牌照的门槛。

  目前,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规模普遍较小,据潘辛平的调研结果显示,国内主要的第三方支付厂商年总收益不过4亿元,由20多家公司分享。假如门槛过高,使得这些企业无法进入,第三方支付厂商的创新动力就会受到打压,这就将失去为这些第三方支付厂商发放牌照的意义。

  对此,潘辛平认为,可以分业务、分机构进行监管。一些老的机构、老的业务都已经有较成熟的治理办法,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也较为清楚;而新机构、新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则可以用灵活的办法来治理,既保证风险控制,又能给予这些创新企业以法律地位。

  创业资金灵活性

  尽管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厂商从2005年开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大家都清楚:目前这些第三方支付机构鲜有赢利者,市场还在培育期,多家厂商的支付产品为改变产品同质化的状况,正努力开拓、寻找新的业务空间。

  在这种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厂商们急切地需要获得创业资金的支持。潘辛平认为,创业企业的特性决定了其获得资金的来源是多渠道的,假如对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股东方作出的限制过多,将可能使得第三方支付厂商们为了使自己的股东结构满足《办法》的要求而不得不调整股权结构,这将给还处于创业期的第三方支付厂商们带来很大的压力。“将要出台的《办法》应该更多地关注企业团队的能力,而对股东的行业背景要求低一些,这样会有利于第三方支付厂商的发展。”

  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厂商主要脱胎于IT企业,IT企业的特点是企业的主要价值集中于人才和企业品牌,其固定资产一般较少,并且贬值较快。潘辛平认为,假如《办法》对第三方支付厂商的净资产比例要求较高,也会带来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运营难度,“这还会使得企业为增加净资产投入而减少对软件开发等提高服务创新的能力。”

  客户是否需要交保证金

  在信用交易中,信用担保方为保证交易安全,会要求交易双方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比如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会收取商业银行的保证金,而商业银行的交易量将远远大于保证金的数额。

  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还没有从事信用交易的例子,客户在交易时,都是足额支付。潘辛平认为,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并不需要收取客户的保证金。客户在交易时,需要在其支付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额的现金,这些现金应该是交易预备金,是需要足额支付的。而第三方支付企业目前也没有能力保证信用交易的进行,不存在收取保证金的问题。

  资金监管要有良策

  类似支付宝、财付通以及其他有虚拟账户功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都可能存在资金滞留的问题。对于用户而言,资金是存放在不同的虚拟账户中的。但对银行而言,这些资金则都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账户中,并没有分开,银行并不知道这些资金来自哪里、应该到哪里去。网上交易频繁,交易记录是由第三方支付厂商把握的,第三方支付厂商并没有责任把这些交易记录提供给银行。银行没有能力对大量的交易记录一一查询比对,也无法约束这些资金的流动行为。假如第三方支付厂商把这些资金转到其他账户,并进行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以牟取暴利时,就可能带来很高的风险,这就引发了用户对自己存放在虚拟账户中的资金安全性的担心。

  潘辛平认为,对这些有虚拟账户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一定要有好的治理办法,假如仅凭第三方支付厂商自身的信用,规定其必须把客户资金和厂商自有资金分账户存放,显然会造成很高的监管风险。目前来说,包括指定银行存放等办法并不可靠,在证券业就曾经发生过多起证券公司挪用股民存放在证券公司账上的资金的案例。经过改革,现在证券业的资金治理已经较为科学,规定了存管银行的监管义务和监管收益等,《办法》也可以参照作出一些合理的治理规定,保证这些资金的安全。

  该不该发利息

  第三方支付厂商越来越多地鼓励用户使用虚拟账户功能,这一方面为提高用户忠诚度,另一方面,则是对用户滞留资金的期望。但几乎所有开通了虚拟账户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厂商都面临的问题是:当虚拟账户购物有优惠时,用户会临时往账户中转入用于购物的资金,购物完成后,该账户又成了空账户,目前虚拟账户对提高用户忠诚度的作用有限。

  类似支付宝这样为保护买家权益而设置的具有资金滞留功能的虚拟账户,用户支付的资金会有一定的滞压周期,因此产生的收益究竟由谁获得,对监管来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显而易见的是,假如《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厂商为存放在虚拟账户中的资金支付利息等收益,将会大大激活这些账户。此时,用户将不会在意把钱存放在银行还是虚拟账户中。但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厂商具备了吸收存款的功能。

  潘辛平认为,这将使得第三方支付厂商成为类似原来邮政储蓄这样的金融机构,而不仅仅是支付清算机构。

  可以想象,假如第三方支付厂商有足够的动力去发展虚拟账户,吸纳用户的资金,那么,与其为商户做支付平台收取那点可怜的交易佣金,还要承担诸多风险,还不如直接变身成网上银行,吸纳储户的资金,再通过协议存款等方式吃利差来得方便。

  潘辛平认为,要求第三方支付厂商为虚拟账户中的资金发放利息收益,可能会因为用户资金大量涌入虚拟账户而带来新的风险。而且,一旦第三方支付为客户资金支付利息,就可能需要银监会的监管了。

  分清业务种类

  潘辛平告诉本刊,人民银行清算中心是基础的金融平台,是国内各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通道。假如《办法》不能对各机构的业务种类、业务层级作出区分,就有可能发生一些变化,许多本不该第三方支付厂商做的业务,但结果是他们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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