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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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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7-1-3 16:46:19 | |||||
[25] 参见:斯奇巴尼《优士丁尼及其<民法大全 >》,载于黄风译:《民法大全选译?正义与法》,第14页及后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6] 参见:d.1,5;《学说汇纂》第1编,第5章。 [27] 贝里托(berito)是罗马帝国晚期的名城,以它的法学教育(zh09)而闻名。在优士丁尼为编纂《学说汇纂》任命的16人委员会中就有两名成员来自贝里托,他们是贝里托大学的多罗泰欧教授(Doroteo)和阿纳多里欧教授 (Anatolio)。贝里托现位于黎巴嫩境内。-译者注 [28] 参见:d.1,1,10,2;同本文注释[7]引书 第39页。 [29] 在此应当指出,众所周知,在以判例法为基础建立的英美法系中,所有针对具体案件的解决方案对以后的类似案件均具有约束力。这一体系更注重于解决疑难问题和尊重惯例。 [30] 参见:d.1,2,2,13;同本文注释[7]引书第48页。 [31] 参见:江平:《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论文集第1页及后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杨振山:《罗马法对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载意大利《指南》杂志第21期,第523页。 [32] 即使在英美法系中也存在着法典化的倾向。由于单纯的法律汇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典,因此,使我们感兴趣、同时也更接近于罗马法系法典类型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united states uniform commercial code)和由英国法律委员会(The English Law commission)起草的合同法典草案。1808年以《法国民法典》为模式制定的《路易斯安娜州民法典》(曾先后于1825年和1870年修改)早已淹没在“遵循先例”的法律体系中。近10年出现的法典化倾向也许会改变将来的发展趋势。以色列曾经在有关法典化的讨论中涉及这一问题(参见:r.sanilevici:Codification of patrimonial law in israel-questions of systematization,in a.m.rabello;Essays On European law and israel, jerusalem,5757-1996,第131页及后页)。实际上,以色列正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达到法典化的目的,然而,某些英美法系制度的影响依然存在,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类似案件仍然具有“先例”的效力。 [33] 参见:r.sanilevici:Codificazione第11期,第135页。 [34] 1811年颁布。-译者注 [35] 例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36] 例如:1898年《日本民法典》、1926年《土耳其民法典》、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1949年《菲律宾民法典》和1949年《埃及民法典》。此处的“传统适用领域” 是指欧洲和拉丁美洲-译者注 [37] 《瑞士联邦债法典》于1936年编入《瑞士民法典》。-译者注 [38] 例如:《欧洲合同法典》(1999年)、《欧洲合同法典基本原则》(1995年)。 [39] 江平教授在为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学生举办的一次讲座上首次透露了中国立法者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情况。该讲座稿发表在《罗马和美洲,共同罗马法》杂志1998年第5期上,参见:第243页及后页。 [40] 参见:桑德罗·斯奇巴尼编《奥古斯都?德克斯埃拉?弗莱伊塔斯和拉丁美洲法》,帕多瓦,1988年。 [41] 例如:意大利《行政行为法》(la legge sugli Atti amministrativi,1991年)明确规定:《意大利民法典》有关债务和合同的基 | |||||
| 文章录入:美兰 责任编辑:美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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