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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
更新时间:2007-1-3 16:46:19
穆齐(Quintus Mucius)[13]将这一系统科学的结构体系必须遵守的规则进行了整理,他 “第一个组创了市民法,将其一般地编辑为18编”。[14]可见,他是第一个采用这一系统科学的结构体系编纂法律的人。他通过不同概念、原则、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支持由此得出的并且可以用合乎逻辑的方法进行验证的结论和推断,这些结论和推断的目的是建立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正是因为有了这些科学的方法,法学才能对来自其他渊源的法律原则(尤其是对源于人民制定的法律的原则)和源于法本身的原则起到不可缺少的补充作用。这种建立在谨慎与科学方法之上的法学的作用是通过法学权威实现的。

  3、根据所掌握的资料我们知道,共和末年,恺撒(cesare)曾经构想过一个将“由人民通过的众多法律中筛选出的、最有用的法律规定编辑成民事法律汇编”的计划。[15]

  恺撒的这项计划虽然未能实现,但是却制定了一些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则,尤其是重新整理了民事诉讼法,从而使民众能够从永久性告示中了解到可以用来保护自己权利的所有诉讼手段。公元二世纪初,哈德良(adriano)皇帝指示法学家尤里安(Iulianus)[16]将永久告示汇编成集(costituzione yanta,18《晏塔敕令》)[17]并且以这种方式承认永久性告示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法典的作用。

  4、在以后的世纪里,在不断整理、修改法律并将之体系化的日常工作中,在重塑法学理论体系时,法学家们将元老和皇帝制定的规范(元老院决议和皇帝宪令)融合到自己的体系中,并按照自己的理解将以前世纪的全部法律规范及其新发展与上述规范相协调。由此产生的法律规范,即使初看之下似乎是一些相互独立的、不连贯的片段,但是它们却不是由互无关联的、仅仅涉及个别问题的解决方案构成。事实上,法学家们是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解决方案进行解释、整理并假设其他类似案例的方式,建立一个有着深刻内在联系的法律体系。在这一法律体系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冲突,也是在该体系发展完善过程中,通过对引起争议的问题进行严肃科学的讨论,逐步得到解决的。除下令编纂《永久告示》以外,哈德良皇帝还指示对法学家们一致的意见和见解加以整理。[18]

  尽管法学家们的意见和见解时而表现为对问题的分析和对解决方案的整理归纳,时而显示出权威性和公理性(《告示评注》、《学说汇纂》、《论问题》、《规则评注》、《意见集》、《论差别》、《论定义》);[19]时而表现为对告示内容的考察和评论,时而表现为对法律、元老院决议或皇帝宪令内容的考察和评论,时而又表现为对先前法学家的意见、为反映某一问题丰富多彩的侧面而编设的案例或者要求法学家发表见解的具体案例的讨论,但是,它们所承担的主要任务都是重塑法学理论体系(《告示评注》、《学说汇纂》)。从法学家们遵循的研究方法来看,都具有相当的同质性。这种方法我们可以将其界定为“法的系统的和创制性的方法”。 这种方法总是由一种深刻的内在系统性加以指导,总是尽可能地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并辅之以建立在普遍接受的原则基础之上的其他论述方法。此外,法学家们在撰写上述著作时亦尽量按照“法学阶梯”类作品的模式,广泛收集各种定义、规则从而构造起一个简洁、明晰的理论体系并且还在为数不多的某些领域中尝试按章节编排,人法正是这些为数不多的领域之一。[20]

  5、公元三世纪的危机以及公元四世纪的变革改变了法学曾经成功扮演的历史角色。面对大量涌现的皇帝宪令,一些法学家开始致力于宪令的重新编纂和整理。法学家们将宪令纳入了编、章的体系,在各编、章中又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编排。在编纂过程中,法学家们可能对宪令做了某种程度的缩编。[21]就这样,公元四世纪时我们看到了法律汇编(leggi,分别由格雷高里和赫尔摩格尼编纂),公元五世纪时则将它们称为“法典”(codici)。

  此后,在君士坦丁堡孕育了一项重新整理西方法学遗产的计划,这是一项涉及全部法律规则的庞大计划,也就是说,制定一部将皇帝宪令和法学家著作节选汇集在一起的法典。以“codici” (以前编纂的法典)为依托不仅大大简化了编纂工作的步骤,而且使我们有可能在阅读时从某一规则出发查找到另一处相同或类似的规则,把握该规则的发展脉络,从而达到更系统、全面地掌握某一概念、规则或制度内涵的目的。这一新法典“将对所有应当做的和不能做的事情一一作出规定,从而成为人们的生活准则。”[22]然而,这一新法典草案不幸“流产”了。公元438年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仅仅对宪令进行了汇编,因为,那时的法学水平尚未达到编纂古典法学家著述的程度。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在法典草案中看到: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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