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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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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7-1-3 16:46:19 | |||||
十、现代法典的技术特点:法典的补充性规定,对法的一般原则的引用 在庞大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只是沧海一粟,只是整个体系的一部分,是对体系的补充;民法典不是法律的全部,法律体系才是全部法律的总和,民法典只不过是它一个组成部分。 现代法典对大量的概念、原则、规定重新进行打造使之符合法典的需要,在这一过程中,法典的编纂者们对它们中的一部分进行了科学的论证和完善并且强化了由其他法律完成的改革成果。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法律是为法典进行前期准备和铺垫的。现代法典的编纂者们总是试图将社会生活某一领域的全部内容或者至少部分内容纳入法典调整的范围并以自己的体系框架规范那些为满足特殊需要制定的特别法。然而,按照优士丁尼法典的立法思想,[57]就象《法国民法典》宣告的那样:“将所有情况都预先规定在法典中是一个不可能达到的目标。”预先规定所有的情况、包括那些只是偶然出现的情况不是法典的任务,法典只要对那些经常出现的情况加以调整就足够了。因为,在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总是会出现新的问题。[58]对于那些法典中未明确规定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典中的总则进行调整。总则中的规定是适用范围最广的规则之一。总之,作为法典适用的补充,法典预先规定了,对于那些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可以以类推的方式[59]参照法典中的其他规则或者参照法的一般原则。 对“法的一般原则”进行参照的规定是在法典化过程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立法技术并且成为被各国普遍接受的解决方案。[60] 《普鲁士民法典》(1796年)在导论的第49段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对“本法典中规定的一般原则”进行参照,以法典中规定的其他条款自动完成对法典的补充,从而将类推的适用限定在法典本身。《法国民法典》(1804年)第4条虽然未直接规定应当以何种方式对法典进行补充,但是,从该条的阐释中我们能够体会到:作为对法典的补充,立法者允许类推适用罗马法的规定,因为,《法国民法典》本身就源于罗马法。《奥地利民法典》(1811年)第7条允许类推适用自然法的规定。《撒丁王国民法典》(1838年)第15条第1次准确定义了“法的一般原则”,按照这一定义,“法的一般原则”应当理解为《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及其在以后的世纪中,在《民法大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近现代法典确认并加以分类的全部法律。这样,从《撒丁王国民法典》开始,“法的一般原则”有了确定的内涵。《撒丁王国民法典》确认的对“法的一般原则”的参照或类推适用为许多民法典所效仿:《意大利民法典》(1865年)、《西班牙民法典》(1889年)、《阿根廷民法典》(1871年)、《巴西民法典》(1917年)、《墨西哥民法典》(1932年)、《委内瑞拉民法典》(1942年)、《秘鲁民法典》(1984年)、《巴拉圭民法典》(1986年)等。 法律民族主义者极力否定对“法的一般原则”的参照或类推适用,而代之以“国家法制的一般原则”。《意大利民法典》(1942年)与《普鲁士民法典》(1796年)一样,在“一般法律的适用”的第12条中规定:以法典中规定的其他条款自动完成对法典的补充并将类推的适用限定在法典本身。然而,这一限定势必被再度出现的罗马共同法和创制属于全人类的共同法的需求打破。[61] 十一、对人权的保护 对在法典中适用一般原则的确认在不断的批评声中、在矛盾冲突中艰难地向前迈进着。一般原则是罗马法系的基础,按照这些原则,“所有的法都是为了人而制定的”。[62] 事实上,十九世纪以来,民法典的发展已经进入了重视保护公民权利的阶段。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在互惠的情况下,给予在法国的外国人同等的民事权利。随后,对人权的保护及于所有适用该法典的人。例如:《智利民法典》(1856年)第57条、《意大利民法典》(1865年)第3条等都规定,给予所有自然人法典中规定的民事权利,并且不以互惠为条件。民法典在人权保护方面的遗漏由宪法补充调整,但是,对人权实施具体保护的任务仍然由民法典完成。 法典在编排顺序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内部结构和具体内容上也应当反映出这一理念。 法学家们预先在民法典中构筑了一个平等的社会并在具体适用时努力培育和实现这一平等:因此,民法典应当保护法律关系中的弱者,从而保证该当事人与他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为此,在法律关系中还应当遵守善良风俗。当然,任何一部法典草案都不应盲目照搬别国的经验,而应当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确定。 注释: [1] 似乎 | |||||
| 文章录入:美兰 责任编辑:美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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