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站长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管理学习网 >> 管理文库 >> 法规制度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对青海省安置原有刑满留场(厂)人员的处理意见★→完全免费不容易 请你关心支持爱护她 幸运爱心与你同在!           ★★★★
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对青海省安置原有刑满留场(厂)人员的处理意见
作者:整理:孙伟    文章来源:www.zh09.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8
    以下处理意见:

    一、鉴于你省原有刑满留场(厂)人员绝大多数系五六十年代的内地调犯,现已年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社会不能再安置就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安部、劳动人事部(83)公发(劳)51号文件规定,本着老有所养,区别对待的精神,原则上由青海省参照工人退休退职的办法养起来。对本人愿意按发给一次性费用的办法安置,家属同意接收,当地又准予落户的,可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回家属所在地安置。安置待遇可略高于内地,低于青海省职工退休退职的标准。

    就业人员安置处理后,子女不顶替。一九八三年五月四日前已经离开劳改单位的留场就业人员,维持过去规定的待遇,不再重新处理,并向他们做好解释工作。

    对因工致残的就业人员,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对无家可归、又不符合参照退休退职办法处理条件的,发给生活费养起来。

    二、对发原工资养起来的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可由本人作一次性选择。本人要求按退休处理的,改按退休处理;不愿按退休处理的,继续发原工资养起来。

    三、原刑满留场(厂)人员,经人民法院平反的,享受青海省职工的同等待遇。

    四、考虑到你省安置上述人员所需一次性费用较多,财政有一定的实际困难,决定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你省四千万元,分别在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度拨给,每年二千万元,列入其他部门事业费科目,不足部分由你省财政开支。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们周密调查研究,认真计划安排,稳妥而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文章录入:美兰    责任编辑:美兰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2006年上半年司法行政工作总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总结.
    司法局办公室工作总结
    XX市司法局2006年工作总结
    法院“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
    南京市司法行政工作报告
    镇综治司法信访联动中心工作
    办公室警示教育总结报告(司法
    xx社区2006年司法工作总结
    2006年度司法行政和普法依法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r>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网站首页 管理文库 管理资料 名企研究 专业视频 学习书城 学习教案 休闲一刻 人才家园 学习论坛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政治、黄色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zh09.com网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更多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