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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郑州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决议 | ||||
| 作者:整理:孙伟 文章来源:www.zh09.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8 | ||||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郑州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会议决定,批准《郑州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7年6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助报酬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在企业中依法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七)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事项和集体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协商未达成一致或遇特殊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与企业的年度工作整体安排相协调。 第十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的代表进行,每方代表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确定。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由全体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民主推举产生,并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代表推举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企业,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参加协商的代表必须履行其职责。 参加协商的代表应当密切联系职工,听从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从职工的根本利益和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如实反映职工的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保证参加协商的代表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参加协商的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除个人严重过错外,企业不得单方变更、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参加协商的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同等条件下,参加协商的代表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 第十三条 平等协商的双方应当收集职工意见,向对方如实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参加协商的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达成一致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签字。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相关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工会同时报送上一级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按规定报送当地工会。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集体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集体合同的各项具体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对第一款规定的集体合同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向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或者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上级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企业工会,并同劳动行政部门协商,由劳动行政部门向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按上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应在年初签订,期限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首席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 | ||||
| 文章录入:美兰 责任编辑:美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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