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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
| 作者:整理:孙伟 文章来源:www.zh09.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8 | ||||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
为保障企业离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1999年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等人员,自1999年5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90元。 离休人员离休时的职务为正局级的,按上述办法调整不足130元的按130元调整;副局级的不足120元的按120元调整;正处级的不足110元的按110元调整;副处级的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调整。已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享受局级和处级待遇人员,分别按副局级和副处级职务增加离休金。 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在本次调整待遇前,月养老金水平低于700元的,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满4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本次调整待遇前,月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700元的,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养老金水平高于等于700元低于8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高于等于800元低于9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高于等于900元低于1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家或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转制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上述办法执行。 五、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单位的离退休的人员统一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六、按京合总字〔19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2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30元。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八、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做为离休人员及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九、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农转工养老人员,在按缴费年限增加养老金时,按满10年不满15年的标准执行。 十、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十一、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 ||||
| 文章录入:美兰 责任编辑:美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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