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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劳务市场、待业人员管理等几项收费问题的通知 | ||||
| 作者:整理:孙伟 文章来源:www.zh09.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8 | ||||
各区、县劳动局、市劳动交流中心: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劳务市场、待业人员管理等几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京价(涉)字(1990)第007号、006号〕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1989〕第16号令《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局京财综〔1989〕号文《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二、接到本文后,要及时到区、县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今后凡新增加收费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并领取《收费许可证》。需要制定全市统一收费项目的,由市劳动局向市物价局申报,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证件属于按工本收费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计算办法。证件收费中除工本费还含有管理费、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的,要另行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劳务市场收费及开支 (一)各劳务市场必须执行新的统一收费标准,原来自定的收费标准即行废止,新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公布于交流场所,以便于用工单位及求职人员监督执行。 (二)劳务市场所收费用的开支范围如下: 1.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及奖金,指事业编制干部工资差额部分; 2.支付临时工资; 3.职工福利费; 4.日常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帐簿表册,印刷门票及宣传材料,办公杂支等; 5.会议费; 6.信息员信息费; 7.公用房租金、水电费、电话费; 8.差旅费; 9.设备购置费; 10.业务费,指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 11.其他费用。 (三)劳务市场收费标准适用于市、区、县、街、镇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各类劳务市场。 附件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劳务市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京价(涉)字(1990)第007号 一九九○年一月十六日) 全文 市劳动局: 你局京劳管函字〔1989〕33号“关于制定市、区、县劳务市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将审核后的劳务市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收费标准附后) 附: 收 费 标 准 表 --------------------------------------------- | | 收 费 | | 收 费 项 目|单位| |收费对象 | 备 注 | | 标准元 | | --------|--|-----|-------|------------------- 1.登记费 |人 |1.00 |个 人 | 为通过劳务市场求职的各类人员进行登记、 | | | |介绍,期限一年或介绍三次。 2.洽谈会门票 |张 |0.50 |个 人 | 举办综合洽谈会所售门票。 3.报名费 |人 |2.00 |个 人 | 在洽谈会上被确定为录用对象,需填表 | | & | ||||
| 文章录入:美兰 责任编辑:美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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