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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趣网站侵权案原告败诉|专利 | ||||
| 作者:整理:孙伟 文章来源:www.zh09.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3 | ||||
记者从上海一中院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备受各界关注的全国首例诉网站侵犯专利权案9月13日有了结果,原告荆玉堂、江苏堂皇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皇公司)要求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易趣网是国内从事网上交易活动的知名网站。今年年初,有用户在易趣网上发布“无限魅力”、“丁香天堂”等床上用品的商品信息,并公布了价格。原告之一的荆先生看到后,认为这些商品与自己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十分相似,而自己只将专利授予堂皇公司使用,同时易趣网公布的价格还低于堂皇公司产品的价格。于是,荆先生和堂皇公司将易趣网的的经营者——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认为,易趣网提供的是网络交易服务,具体而言,其向卖方提供约定的服务,卖方向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而其对买方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传递信息,因此,易趣网不是网络交易的一方主体,其也不是买卖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此外,在易趣网被控侵权商品的相关信息中,已经明确显示了卖家的主体身份。由于原告在诉讼中未提供其从两被告处购得被控侵权商品的证据,法院对两原告主张两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构成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易趣网发布被控侵权商品图片等信息的行为,法院认为,发布被控侵权商品图片等信息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专利法所认定的侵权行为。易趣网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从本质上来讲,应属于信息网络服务范畴,易趣网在相关协议中已向用户明确,用户在易趣网交易平台上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易趣用户将自己欲出售的物品按照易趣网上交易平台程序的规定登录在易趣网上交易平台上,均由用户自行发布信息,并按有关标准向易趣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等等。而买方或者卖方一旦成为易趣用户,均应受到相关协议的约束。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方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明知相关用户上传到易趣网上的商品图片等信息中含有侵权或者违法内容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措施,为该用户提供了发布信息的渠道。因此,两原告主张两被告在易趣网站上发布被控侵权商品图片等信息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两原告认为被告侵权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易趣网站侵权案原告败诉 | ||||
| 文章录入:美兰 责任编辑:美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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