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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给假币如何从法律上证明?|经济法 | ||||
| 作者:整理:孙伟 文章来源:www.zh09.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6 | ||||
如果您不幸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了假钞,我劝您自认倒霉,别打官司。正如有过此遭遇的沈阳的王先生所言:一是银行不会主动承认;二是无论我怎样举证,都无法证明这事。
即使是银行当面给了您假币,只要您没能当场发现,您还是得乖乖地认了。同样,您拿什么证明这钱是银行给的? 在我们充分确信银行完全有可能支付假币这一合乎情理的事实的同时,却没有办法从法律上来证明它。北京的魏莉女士勇敢走上法庭的努力给银行、法学界、给整个社会留下了太多的思索。 从程序法角度看,判决结果是可以接受的 关于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此前媒体已经作了充分报道。引用200x年7月20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简单地表述为:200x年2月14日,北京储户魏莉到建行海淀支行甘家口分理处4号窗口支取人民币549万元,其中包括1万元的现金5捆和4900元的散币。魏莉领取钱款后未当场查验。后她到距建行海淀支行约50米处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储蓄所存款。经工商银行查验,其中有两张100元系假币,遂当场没收,并出具假币收缴凭证。20分钟后,魏莉返回建行要求其承认是该行支付的假币,遭到拒绝。 魏莉当即拨打了“110”报警。但因只有200元不能立案,属民事纠纷,民警让魏莉求助消协、法庭。 在本案的两次庭审中, 魏莉共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两张工商银行收缴假币凭证,法庭虽予认定,但认为它不能证明建行支付了假币。另一份是工商银行拆封的加盖红章的万元货币打捆十字交叉封条,因对方提出异议,法庭没有认定。 此前,魏莉向法庭提出了调取当日两家银行录像资料的申请。法庭当日只播放了魏莉在建行取款的一段资料,在工商银行的存款录像没有播放。审判长对记者的解释是:与本案无关。 根据这些,判决书指出,“庭审中,魏莉未向本院提供200元假币系从建行海淀支行支取及其因解决此事造成误工损失之证据”。故此,判决认为,魏莉当场不点验钞票,并未提出异议的行为,“应视为对建行支付的钱款数额及货币真伪表示认可”。“当魏莉领取钱款离开柜台后,建行海淀支行的支付程序即告终结。魏莉所持钱款已完全脱离建行海淀支行工作人员的有效视线,此后的风险责任应完全由魏莉自行承担”。 从“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看,这样的判决似乎是无可挑剔的,它在程序上不折不扣地维护了法律的正义精神。 从情理上看,判决是否达到了实体真实? 哪儿来的假币?魏莉的律师说,无非两种可能:一是魏莉自己偷偷换了进去;二是银行出了错。 在储户举证处于先天不足的弱势地位情况下,相关的分析和推理,或许有助于读者作出判断。 一、存款取款数额正好相符。 魏莉说,当时是女儿出国留学需要外汇存款证明,自己的外汇储蓄一直在工商银行,所以需要特意转换一下。这是否表明了“存的钱就是取的钱”? 二、两家银行相距不过几十米, 魏莉走路只用了一分钟左右的时间。如果工商银行的录像资料能够看出魏莉拿出的549万元正好是从建行提取的,且没有拆封,时间衔接,不就能证明“存的钱就是取的钱”吗? 三、5个整捆的1万元现金,银行没有为魏莉当场点验,她自己也没有点验(只点了散币)。魏莉的理由是,“没法点-当天我没有看到验钞机、紫光灯(3月2日,《人民日报》记者的采访证实了这一说法);不敢点-一个女人在柜台上花半天功夫点验这5万多块钱,万一出门被人盯上咋办?不用点-银行也只点了散币,对整捆的十分放心,我还能比银行更厉害?” 四、工商银行发现假币是在第一个整捆的1万元现金中,而后工作人员问魏莉还存不存?十分气恼的她坚持照存,“因为我想看看到底有多少假币……如果我自己冒着胆子做了手脚,我还会这样发神经似的继续要求点验吗?” 五、争执发生后,魏莉及时拨打了“110”,民警赶到后,魏莉要求查看刚才的录像资料,遭到银行的拒绝。“如果我自己心里有鬼,我敢这样请来警察吗?” 六、为了此次官司,魏莉的付出早已远远超过200元,而她仍然要坚持到底。如是为了“诈骗”这200元,她值吗? 七、魏莉多次向众多记者反映,事件发生后的3月17日,建行海淀支行的三位领导主动就服务方面的问题表示道歉,承认有管理不严的责任,并提出要用自己的钱对她进行赔偿(因为不清不白,被她拒绝了)。并坦言,“你是好人、你是受害者,我们也认为不管是从逻辑上想还是从情理上讲大家也都是明白的,你也不可能换假币”。 几乎所有的人都是这样的感觉,对于拿着一张储蓄卡第39次取款的魏莉来说,她绝不会自己搭错了神经,故意弄两张假币进去,而后还公然跑到银行去自投落网。 剩下的可能只有一种:银行支付了假币。类似的个案是200x年11月23日《生活时报》的一篇报道,北京某银行连续发生储户投诉取出假币的事件。经公安机关侦破,工作人员李某承认,他利用储户对银行的信任,从一个小贩手中换了4000元假币,在付款时调换,先后作案5次,调换人民币1200元。 联系这些情况来审视判决,我们只能遗憾。 合理的事情为什么就不能合法? 当程序公正(法律真实)与实体公正(客观真实)难以兼顾的时候,法院以维护程序公正为首要选择是无可指责的,因为它符合这样的法治精神: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基础。追求程序公正虽可能导致个别冤案(实体上的不公正),但忽视程序公正而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将导致的却可能是普遍的不公这一灾难性的后果。“两害相权取其轻”,程序公正是前提,是基础,是首要的价值选择。 将这一思路适用到假钞类案件上就是,如果认可拿出银行大门的假钞还得由银行赔付(追求实体公正),将会为不法分子作案提供极大的空间(实 | ||||
| 文章录入:美兰 责任编辑:美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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