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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享受3项社保待遇
作者:整理:孙伟    文章来源:www.zh09.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8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可享受到基本生活补贴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适用范围军人配偶就业再就业纳入国家政策扶持范围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胥金章)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从200x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是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维护军人配偶权益、解除军人后顾之忧的重要举措,是保持军队和社会稳定的长久之策。《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对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暂行办法》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一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根据军人驻地艰苦程度,每月给予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为鼓励再就业,实行领取基本生活补贴递减制度。除特殊地区外,领取补贴标准全额的最长期限分别为5年或3年,期满后按补贴标准8%的比例递减。二是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6%,国家补贴5%.缴纳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本办法实施以前随军随队的未就业随军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随队年限,个人可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补缴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是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个人按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1%的比例缴费,国家给予相同数额的补贴。四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将未就业随军配偶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扶持范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的就业、再就业给予扶持。

  《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的转入和转出,按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可享受到基本生活补贴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胥金章)新出台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可享受到基本生活补贴。

  《办法》规定,根据军人驻地艰苦程度,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每月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实行领取基本生活补贴递减制度。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60个月;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36个月。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8%的比例逐年递减。递减后的最低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省会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胥金章)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制度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依据,在账户建立、账户规模、个人和国家分担比例,以及缴费基数等方面,可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个人缴费数额低。为了减轻未就业随军配偶的经济负担,制度规定的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地方人员相比,缴费数额低一些,但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基本相同。

  不缴纳统筹基金。现行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两部分组成。为了减轻军队负担,制度规定,军队不缴纳统筹基金,当军人配偶就业或军人退役随迁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即可实现与地方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计算参保年限。为了从政策上保证与地方参保人员享受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制度规定,军人配偶在未就业期间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年限,与到地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可按规定补缴。为了解决部分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由于随军时间较长、年龄偏大,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可能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制度规定,对199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时的随军随队时间,可按规定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计算参保年限,以保证军人配偶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胥金章)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按照规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的配偶纳入适用范围,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等待遇。

  适用范围包括,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军人配偶就业再就业纳入国家政策扶持范围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胥金章) 为了促进未就业随军配偶再就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再就业给予扶持,为她们提供相应的政策服务。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免费培训、再就业援助,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军队有关职能部门将未就业随军配偶人员名单及时送部队驻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使未就业随军配偶能够享受到各项扶持政策。

文章录入:美兰    责任编辑: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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