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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事大,行宪事更大
作者:整理:孙伟    文章来源:www.zh09.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9
  修宪事重大,比修宪更重大的是行宪,即宪法的推行、执行、施行。

  诞生于1982年的现行宪法,原本就是新中国最好的一部宪法。经过1988、1993、1999年的三次修改,尤其是今年的修改,载入了“三个代表”、“政治文明”、“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重大内容,则更加趋于完备,更加符合国情,更加适合时代的要求。

  但是,我们不能停留在对修宪的称颂上,更需要重视的是,如何使宪法真正走向实践,落到实处,收到实效。人类之所以需要宪法,是为了依据宪法,保障人民的权利,控制政府的权力,切切实实地建设与捍卫民主、法治、宪政。倘若一枝好箭,只是拿在手中鉴赏、赞美,而不去射击目标,那就不会有多少实际意义。倘若一部好宪法,仅仅成为一种象征性“符号”,而不去化作民主、法治、宪政的实际,那就无异于一纸空文。讲法治,至少有两条:一是要有良法,二是良法要遵行。——这是先贤的告诫,也是今人的共识。然而,好宪法落得个形同虚设、名存实亡的教训不仅别人有过,我们自己也有过。50年前,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时,万众欢庆,举国颂扬。然而,仅隔数年,宪法的崇高地位与至高权威就在实践中一再遭到挑战。时至“文革”,在北京,一位老者手持宪法,竟连自己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也难以保全,更遑论捍卫宪法所赋予他的“国家主席”的尊严!每每想起这一幕,笔者就不禁感慨:行宪重于修宪(制宪)!

  颇具典型意义的是,今年春上,又在北京,又是一位老者手持宪法,—— 这次不是什么大人物,而是一名普通公民。他拿出才修改后的宪法护卫自己的私有房产,而政府派去“强迁”的人员则暂时撤走。我们不想在此全面评论该事件的是非曲折,但至少可以看到,普通公民的宪法观念、维权意识确确实实在增强,政府方面也越来越注意自己行政行为的合宪性问题。这一案例所折射出来的宏大背景是:“无法无天”的那个年代已成过去,“依法治国”的局面正在到来:“权大于法”的现象一再受到抨击,“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理念正在被重视:“官重民轻”、“臣民心理”的传统影响渐趋淡化,“以人为本”、“公民意识”的现代政治文化开始弘扬。…… 凡此种种给我们以信心。

  但是,有信心却还不能过于乐观。正如某学者所言,就现实来看,宪法实施的问题仍相当突出。“宪法不如基本法,基本法不如单行法,单行法不如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如行政命令”的“法律倒置”现象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严重影响着宪法的权威。可见,行宪重于修宪!然而,“徒法不可自行”。为了使宪法真正得以推行、执行、施行,还需要我们付出艰辛的努力。

  第一, 应当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几个“普法”五年计划都将宪法作为其主要内容,这一做法不仅需要长期坚持,而且应当逐步加大学习、宣传、普及宪法知识的力度、广度与深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宪法观念,切实地认识到: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民主宪政的宣言书,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大成果;宪法既意味着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向政府授权,政府由此而获得依宪行权的合法性,更意味政府的权力仅以宪法明示的界域为限;宪法既意味着公民享有法定权利之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更意味着公民的各类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而神圣不可侵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的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二,应当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宪法既是“根本法”,其规定的内容势必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原则性。要使宪法之精神、原则、各项规定付之实践,需要大量中观性、微观性、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近20余年,立法成就卓著,但宪法的不少规定仍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细化,致使宪法的有些内容仍然悬在半空,难以落实。已有的某些法律、法规因存在“法际冲突”或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有法难依”,宪法相关内容的实施便遭遇障碍。可见,立法工作还没有到可以“歇歇脚”的时候,相反,应当继续加强,既重数量又重质量。

  第三,应当进一步落实宪法监督。这是一个被呼唤多年却进展不大的老问题、大问题。按照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问题在于,如何进行监督?什么是违宪行为?哪能发现与判定违宪案例?怎样追究违宪责任?一则缺少一整套可供操作的具体程序,二则缺少一个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事宪法监督的具体机构。于是,现实中就见不到追究违宪责任的案例。看来,宪法监督,已经到了非落实不可的时候了!

  第四,应当进一步开展宪法理论研究。上述诸点中,其实包含着许多需要研究的课题,例如宪法监督的体制、程序、专设机构等。此外,为了切实行宪,还有必要研究与解决诸如“怎样开展宪法解释”、“是否以及如何实施宪法司法化”等问题。其中有的在宪法学界尚存不同观点,更需要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国际经验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的角度,深化研究,取得共识,以便指导实践,推进行宪进程。

文章录入:美兰    责任编辑: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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