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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
作者:整理:孙伟    文章来源:www.zh09.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9
  本文试图提供一个分析中国政治的新的视角。这一新的视角可称为“三层”分析,与时下流行的“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层”分析相对而言。所谓“三层”,即“上层”(中央政府)、“中层”(地方政府和新兴资本大户)和“下层”(广大挣工资谋生的老百姓)。这一划分,也可算作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一人”(one) 、“少数” (few) 和“多数” (many) 三分法的现代版。以唐代柳宗元“封建论”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政治智慧,对于“皇帝”、“地方官员和大户”与广大小农三者的关系,颇多精辟考虑。柳宗元已认识到,皇帝只有联系和依靠广大小农,才能制止地方大户的离心倾向。但是,由于皇帝本身完全不受农民的“民主监督”,又害怕农民造反,故皇帝与农民的联盟总是不彻底的。只有现代民主制度,才初步建立了“上”、“中”、“下”三层互动的良性循环。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追述从亚里士多德到马基亚维利的“混合宪法”思想,展示“三层”分析法的历史来源;第二部分分析卢梭对古代“混合宪法”理论的现代转变,从而将“三层”分析法置于现代民主理论的基础之上;第三部分将讨论西方和中国的若干实例,说明“三层”分析法的应用。

  一、“混合宪法”理论:从亚里士多德到马基亚维利

  研究政体的“三分法”,可追朔到亚里士多德的“混合宪法”或“混合政体”理论。所谓“混合” (mixed) ,就是将君主 (monarchy) 、贵族 (aristocracy) 和民主 (democracy) 的成份混合在一起。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这三种成份可视为“一个人”、“少数人”和“多数人”的权力,而“民主和贵族制的真正区别在于贫困和财富……当穷人统治时,就是民主”。 [1]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均认为纯民主的政体是最不理想的,但他们不反对在“混合政体”中给“民主”成份一席之地,以此缓和“多数人”的敌意。综合古希腊政治哲学的智慧,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 (Cicero) 点明了“混合政体”的精髓:融汇“君主对臣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于一炉,但“对人民自由的让步必须以保持贵族意志能够实现为限”。 [2]

  亚里士多德的“混合宪法” [3] 理论,旨在寻求“一个人的统治”(王权或君主制)、“少数人的统治”(贵族制)和“多数人的统治”的最佳平衡。他可谓开创了对政体的“三分法”研究,并将“贵族”与“民主”的阶级构成点明。

  但是,亚里士多德的“三分法”基本上是静态的分类法 , 缺乏对于政体演变的动态考查。 [4]

  比他稍后的、从希腊被流放到罗马的史学家 Polybius( 公元前 200 年至 118 年 ) ,进一步阐述了“王权”、“贵族”和“民主”三者循环往复的“规律”。 Polybius 指出“王权” (kingship) 一开始时由有才能的领袖建立,但其继承人往往容易腐败,致使“王权”退化为“专制” (tyranny) ;于是,贵族挑头,带领民众推翻“专制”,建立“少数人的统治”即“贵族制”;然而,贵族的后代玩世不恭,致使“贵族制” (aristocracy) 退化为“寡头制”(oligarchy) .这就引发平民奋起推翻“贵族制”,建立“民主制”。但是,“民主制”下的群众渐渐互不尊重,“无政府状态”逐步出现,最终被恢复秩序的“王权”取代。新一轮的“王权-贵族-民主”的循环往复 (cycle) 开始了。 [5]

  有鉴于此, Polybius 强调“最好”、“最稳定”的政体应结合“王权”、“贵族”和“民主”三种成份,他举出为斯巴达立法的 Lycurgus (公元前 9 世纪),作为深谙“混合宪法”之道的代表。斯巴达有两个国王,主要负责对外战争; 28 名 60 岁以上的“德高望重”的贵族组成“ Gerousia ”(委员会), 监督国王;而全体男性公民则组成“公民大会” (assembly) ,选举官员。但与雅典不同,普通的斯巴达“公民大会”成员无发言权,只有听取贵族发言的权利。 [6] 这种兼顾各方的“混合宪法”,给了斯巴达 800 年的稳定。而雅典因梭伦改革对贵族打击过大,很快梭伦 (Solon) 就被迫离职了。 [7]

  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巨人马基亚维利( Machiavelli, 1469 - 1527 ),继承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和 Polybius 的“混合宪法”理论。马基亚维利在其《李维史论》第一篇中,首先重述了 Polybius 关于斯巴达“混合宪法”成功的观点,但紧接着,马基亚维利提出了一个更深刻的问题:若没有 Lycurgus 那样的精通“混合宪法”的“立法者”,怎么办?

  马氏的回答是:罗马共和国时期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导致平民中选出十名护民官 (tribune) ,使平民的利益有所表达,故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所产生的平衡客观上形成了“混合宪法”,毋需 Lucurgus 那样的“立法者”的设计。 [8]

  他进一步以罗马农业法为例,说明该法的两大内容(即设立土地拥有上限和把战争获得的新土地平分给平民)是贵族所不满的,但却具有延长罗马共和国寿命的功能。 [9]

  这样,马基亚维利将“混合宪法”理论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混合”,不再是“立法者”设计的结果,而是社会冲突的相机产物。“混合宪法”的妙处,主要不在于“王权”,“贵族”和“民主”三要素的静态平衡,而在于采取“混合宪法”的“共和”政体更有灵活应变能力,更能驾驭无常命运 (fortune) .在马氏那里,“共和政体” (republic) 是“混合宪法”的同义词,它比单一的“君主制 (principality) 更富于生命力。尽管人们常常因马氏另一名著《君主论》而认为他主张”君主制“,但他自己说得明白:”新君主“创建国家后,维持这个新国家和自身光荣的最好方式即是建立共和制,[10] 因”君主“、”贵族“和”民主“三要素在”共和制“下可以因环境变化而灵活形成不同的配合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马氏特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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