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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的底线与底线的合作 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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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8-4-10 2:07:00 | |||||
郭梓林 帝王思想是中国企业家的精神母乳。在我看来,解读中国传统帝王思想,或许能从一个新的角度深入到一个新的层面来熟悉和把握中国企业家的思想和行为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因为对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国的企业家与帝王之间有着太多的相似之处。 最近,有一位朋友告诉我:“商场中历来不缺少高位出局的职业经理人,有的事业顶峰忽然被架空,如创维恩怨中的陆华强;有的春风自得之时却被董事会罢免,如有的声势冲天却旋即深陷囹圄,如联想柳传志时代的孙宏斌。他们对企业都称得上功勋卓著,但却高位出局,原因何在?”而他的基本结论是:“触犯了老板的底线。”这倒是与我近一年来的思考接上了火,看来有话可说。 北京大学的周其仁教授,在一次讲课时说到:当你对复杂世界某种现象一时无法做出解释的时候,你不妨退回到一个基本的理论范式,然后再往外推,这时候你就可以避免犯一些常识性错误,比较轻易找到问题的答案,做出令人满足的解释(虽然不是原话,但大意应该是这样的)。所以,关于老板底线的问题,看似复杂,其实只要我们把问题退到人与人的合作来讨论,我们就能比较轻易地摆脱个案的困扰,从更深的层面向受众提供一些具有一般性意义的知识,而不仅仅是对一些个案非凡性的熟悉。 幸福的合作都是一样的,不幸的合作各有各的不幸。非要把合作破裂的原因完全归于被权力者触犯了权力者的底线,而权力者永远都是正确的,并且还片面地要求大家来理解权力者,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在市场条件下,职业经理人(尤其是高级职业经理人)与老板之间的关系,本质上说是平等的双向选择的关系。谁是真正的弱者?谁来理解弱者?谁更值得同情?这些问题都很值得研究,也值得好好谈一谈。 合作是怎么形成的? 经济学假设人是自利的。自利的人之所以不得不社会化地生活在一起,是因为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人们充分熟悉到了合作可以为个体的利益最大化提供可能。这里所谓的“可能”是指:并不是所有的合作都能给每个个体带来最大化利益。不成功的合作,甚至可能给某些(甚至所有)个体带来程度不同的伤害。但是,尽管合作有风险,但因为合作的利大于弊,人类还是选择了合作,选择了群居。因此,经济学的研究进一步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人类的一切合作都是为了得到好处。这个结论或许可以被定义为所有合作者参与合作的底线,也就是说,没有好处,人们是不会选择合作的。 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当个体意识到某一项合作可以给自己带来好处之后,接下来的思维路径自然会进入下一个问题:假如好处实现了,我们将如何分配好处?假如不能实现,每个个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风险?当所有的合作者都提出这个问题之后,为了避免“打死狗了再论价钱”的尴尬,合作就进入到一个新的程序,也就是建立合作制度的程序。 关于合作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界定:①关于各方在合作中承担不同的责任的规则;②在合作中因分工不同而生成的可以干什么和不可以干什么的规则;③关于违反了共同的约定的惩罚规则;④关于利益(风险)和惩罚的度量衡的规则。理论上说,制度就是人类在合作过程中规定的底线,或者说,契约就是契约各方约定的彼此的底线。所谓“修订契约”,就是修订底线。 在有效率的合作中,各方的底线不仅是明确的,而且清楚的,尽管合作的前景总是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但好的制度安排,往往体现在能够保证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平等和公平基础上的,由此,各方都能够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在正常情况下,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既定的可靠保证,即使出现意外,也能够在既定程序中划定相应的责任,以及按约定承担各自的风险。 在有效率的合作中,论及底线问题,往往不是看对方,而是看自己,因为,底线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内部问题,而是转化为了外部问题。也就是说,一个人在合作中遵守契约的意义,不在于猜测别人的底线,以及决定是否要突破别人的底线,而是变为需要认真掂量自己是否愿意放弃承诺,突破自己在一定的社会圈子里的做人原则和底线,因为合作制度的真正意义在于:让合作各方承担起法律和社会责任以及个人声誉。在这个问题上,许多企业家已经把它通俗地表述为:“做事先做人”。当然,多数情况下,他们是用这句话来标榜自己:“我做人向来是有原则、有底线的。”不排除在有的时候,他们也用这句话来批评和规劝别人。 在哈耶克看来,人类合作的可扩展秩序是在自发的博弈中开始逐渐形成的,这些秩序由于给无数的合作者带来了稳定的可观收益,于是代表这个秩序本质的制度,就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持续地传播开来,人类的合作也因此而变得更有效率。当然,这些事也不过是地球上近三百多年来才发生的。 合作的基础:一组契约 如何保证合作能够给合作共同体带来好处,并且在带来好处之后,能够按既定的分配规则对合作者实现分配呢?这是任何一个合作者都不得不关心的问题。也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作的过程从本质上说,是关于利益的一组契约的执行过程。 在建立契约、维护契约和执行契约的整个合作过程中,由于外部的不确定性,合作的各方都希望实现双赢,并极力避免鱼死网破。然而,在现实的生活和工作中,两败俱伤的合作却时有发生,而且合作的对象总是在时间的推进中不断变换,合作的延续问题,是一个困扰着每一个合作者的问题。 合作不能延续的原因大致有这样一些原因:①契约在制定的过程中有失公平。例如,强权政治,行政垄断,霸王条款等;②制定契约时确定利益分配的标准难以达成一致,例如,是以资本为主,还是以贡献为主,是以资源为主,还是以劳动为主,是以时间为主,还是以效率为主,以及这些因素在分配中的权重,等等;③在制定契约时,没有对物质利益之外的精神的诉求给予约定(这是文化的范畴),以至造成合作中严重的文化冲突,例如,对人的尊重关爱等;④随着合作所带来物质利益的增加,从而使合作的各方都具备了分手的物质条件,价值观的差异,导致了合作的解体;⑤在合作中,由于资源的相对价格的变化,引发合作各方形成新的效率预期,导致合作不能延续;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当事人对风险的评估不同,过度防范所造成的惧怕,也可以导致合作各方做出错误选择。 当然,旧的合作解体了,往往意味着新合作的开始。人活在这个世界上,有两件事是不轻易逃脱的:一个寻求合作,二是接受分工。 假如无法选择不合作(比如说面对国家和家庭),也就是不能用脚投票时,那么,合作就凸显出博弈的特点,对契约的修订就成为合作的重要内容。契约的修订过程,在经济学家的学术讨论时,被描述为“制度的演进过程”,这个过程可以使制度避免僵化,而更具有弹性,不同的利益各方在这个演进的过程中,不断表达并实现自己的主张和利益诉求,从而推进合作的发展。 由于契约的漏洞以及对契约的不同理解,是合作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合作者之间的关于制度的共识,就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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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haoran 责任编辑:haora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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