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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部属高校今后5年学费不得高于去年秋季标准 | ||||
| 作者:李明 整理 文章来源:中华管理学习网 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0 | ||||
新华网北京7月6日电(记者 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向各地通报了中央部属高校学费标准,并于6日通过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布,明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强调,教育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高等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按学分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并需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高校可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发展改革委规定,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但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发展改革委要求相关高校认真做好高校收费公示工作。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校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要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便于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 这位负责人说:“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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