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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热议首份工资支付令申请书失效 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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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8-2-18 1:46:00 | |||||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1日上午9时,受当事人刘启云的委托并经他本人签字确认,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实施之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邮寄呈递出中国第一份“工资支付令申请书”,对方当事人为湖南省某研究所。 14年前,刘启云进入该研究所从事修草工作。但是,单位却从未买过养老保险,刘启云决定争取自己的权益,提出了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然而,单位不仅没有给他补缴,反而下了“逐客令”,告知他合同终止。于是,刘启云决心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来保护自己,聘请律师讨要欠付的工资和应缴的社保。 但是1月3日,《法制周报》记者从李健律师处获悉,首份“工资支付令申请书” 因为种种原因未能生效,引来当事人和律师的一阵慨叹。 观点碰撞 李健律师 执业于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先进个人。 王厚忠律师 上海市乐邦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首席法律顾问。 1、如何看待该案? 李健律师:对于这起案件的结局,我早有预料,但是,这种结果的最终出现,我觉得很遗憾。最初,我和当事人商量的时候,也是抱着一种试试看的态度。不管怎么样,这样一种制度还是很值得人们期待,即使不能成功,也不影响当事人后面的实体权利的主张。 王厚忠律师:可以说,此类案件的结果往往会是如此。假如凭借支付令,就能够收到预期效果,那么只能说明,这个情况只是由于用人单位的疏忽或者遗忘所导致,只要凭借当事人向用人单位打个招呼,或者发一份律师函就能解决;要么,就是因为用人单位完全不懂法,一看支付令,以为进入司法程序就吓住了。但是,这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不存在。 2、如何看待支付令制度? 李健律师:支付令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制度,能引入到《劳动合同法》,的确算是劳动立法的一大创新。工资支付令相对于其他程序有很多优势,快捷和低成本便是最大的优势,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规定,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合格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而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但是,支付令的制度有它自身的弱点,就是只要对方提出异议,无须实体审查支付令便失效,这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同样广泛存在,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广泛“撒网”:发出100份支付令申请,大概有20份会收到效果。但是,我们不能因弊忘利,因噎废食。 王厚忠律师:在一定层面上,我认为支付令制度是花瓶,或者说是摆设。支付令作为民事诉讼制度,有它的应用环境与土壤。但是,劳动争议往往不能形成这种环境与土壤。从我代理的劳动争议来看,很多情况下,是用人单位的恶意欠薪,甚至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利用的正是劳动争议的争议期间。 从前置的劳动仲裁程序,到法院的一审再到二审,加上司法鉴定期间,可以拖个一两年的时间,这往往让劳动者望而却步,这也一度成为“赖皮”老板的杀手锏。 企业老板在接到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假如只就缺乏支付能力、支付期限、支付方式、请求事项中一项或几项、一人或几人等提出异议,将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在支付令生效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问题要害在于,企业老板假如就工资本身提出了异议,即不欠或与该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对支付能力、支付期限、支付方式、请求事项中一项或几项、一人或几人等提出异议,那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在收到企业老板提出的书面异议后,无须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就直接裁定了终结督促程序,使该支付令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也只能再次依照法律程序去申请劳动仲裁,以至于仲裁后再诉讼于法院,这就加大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可以说,只要是治理水平稍高的用人单位,老板假如要选择欠薪,他只要提出异议,支付令便没有任何意义,比照财产案件标准的1/3的受理费也打了水漂,究竟1/3的受理费也是成本。因此,可以说支付令制度是花瓶,对劳动者意义不大。 3、如何完善对劳动者的保护? 李健律师: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支付令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制度,不可能从劳动立法的角度,对其进行制度上的修改。因此,希望通过对支付令制度的修改,来完善对劳动者保护不大可能。究竟,劳动者后面还有其他实体救济的异议权,来救济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地位偏失。 王厚忠律师:理论上,和李健律师一样,我认为支付令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制度,不可能进行制度上的修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加强落实对劳动者的保护。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逾期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到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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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haoran 责任编辑:haora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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