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站长
发布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管理学习网 >> 管理文库 >> 人力资源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治理★→完全免费不容易 请你关心支持爱护她 幸运爱心与你同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治理
更新时间:2008-5-13 16:51:17

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26nbsp第四章 劳务派遣非凡规定

%26nbsp第三十八条 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26nbsp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26nbsp第三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26nbsp第四十条 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外,用工单位不得将派遣期限未满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6nbsp第四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和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26nbsp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26nbsp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26nbsp第五章 附则

%26nbsp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投诉、举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办理。

%26nbsp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6nbsp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6nbsp来源:新华网

上一页  [1] [2] [3] 

文章录入:haoran    责任编辑:haor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缘何
    《草案》与《劳动合同法》在
    草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出台
    劳动合同法条例草案征民意 1
    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实施办法
    劳动合同该和谁签 范文
    劳动法实施条例轮廓渐清 职场
    广东省省长:劳动合同法要兼
    广东详解劳动合同法 工会反对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政治、黄色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zh09.com网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合作伙伴
    伴你成长网站百易科技恩格企管顾问营销经验交流站外包信息网秦商在线网址导航品牌学习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留学中国民企管理三十二路音乐网云南旅游数据恢复超越管理网管理人网
    闪酷FLASH培训客高新产品网原版英语四川成都人才网前程无忧招聘网西安英才网中国上海人才网
    深圳才探人才网医疗人才网江海人才网求职工作街成功招聘网人力资源学习网易飞翔网络中国未来研究会
    我爱学习网广州信息网浙江广告网杭州信息港智慧世界最佳东方中国企业名录网国家教育网
    华夏智慧中国营销网中国行业咨询网人力资源在线管理在线瓷都取名算命广捷居中国管理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