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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考察报告 范文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7 | ||||
200x年2月4日至10日,我随《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课题组考察团赴澳,对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资金运营状况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考察。
在澳考察期间,我们访问了澳大利亚信孚金融集团、家庭与社区服务部、财政部、税务局,与澳审慎监管局、证券投资委员会、中联机构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参观了证券交易所,还访问了一个家庭,共会见了四十多位政府官员、公司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和市民,对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改革趋势、政策法规、资金运营、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情况,作了尽可能详细的调查,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现将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年金制度,靠税收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政府雇员、大公司管理者的退休金和低收入者老年救济,多数劳动者基本没有养老保险,是一种覆盖面窄、现收现付、独脚拐棍式的养老保险制度。1985年,工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达成一项协议,要求雇主增加支付工资的3%,为雇员提供养老保险。此后,企业年金逐步建立起来。1992年,政府要求所有雇主为全部员工提供退休金保障,最低缴费水平从1992年7月1日占工资的4%逐年增长到9%,分十年到位(目前已增长到8%)。为了对养老保险实行监督管理,澳专门成立了审慎监管局(APRA)。因其是在政府年金之外建立的养老保险,故称其为“超年金”(Superannuation)。起初由于缺乏法律约束,许多雇主并不情愿为雇员缴纳这笔增加的年金。1993年6月,曾担任过澳大利亚就业教育与培训部、商业部、财政部高级官员的著名专家文森特·费茨格雷德(Vincent W FitzGerald)向政府提交了一份题为《国民储蓄》的政策咨询报告(即著名的费茨格雷德报告),提出了在全国强制实行超年金计划、鼓励雇员自愿缴费投保以及基金运营、税收等建议和一系列政策法律实施要点。政府采纳了报告所提建议,于1994年颁布了《超年金监管条例》(SIS),加强了对超年金的管理,强制雇主加入该计划,不缴费者将受到严厉税收处罚。同时,鼓励个人自愿储蓄投资养老保险。这样就初步形成了政府年金、超年金计划和个人自愿储蓄保险三结合或三支柱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制度安排及实践中,澳大利亚三支柱式的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及基本内容如下: 1、第一支柱: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在澳大利亚称为安全净值养老金(Safety net pension)。资金来源于税收,由政府财政支付;领取的条件是退休后收入达到全国最低收入水平并通过中联机构申请获家庭与社区服务部批准;可领取年龄为男65岁,女61岁(今后将逐步统一为65岁);替代率为男性周工资的25%;每两周支付一次(约400澳元),支付期限至身故为止;职能是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这一支柱是该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继续。 &nb sp; 2、第二支柱:强制储蓄养老保险。在澳大利亚称为超年金(Superannuation)。资金来源于强制雇主缴费,目前费率为8%,到200x年7月1日最终提高到9%;缴费者和受益人享受税收优惠;缴费存入个人帐户,连同投资收益一并形成超年金基金;超年金基金由澳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批准的信托机构管理,信托机构再委托基金公司投资运营(信托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是同一家机构),可选择多种投资方式,包括投向国债、基金、房地产、本国股市和海外股市等;超年金领取标准依个人帐户积累额计算,可一次性领取,也可按月领取;积累35-40年,预计替代率约为40%。政府采用优惠税收政策鼓励按月领取。其职能是使超年金成为退休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减轻政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而日益增加的财政负担。 3、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澳大利亚称为自愿储蓄(Voluntary savings)。资金来源于雇 员按月自愿缴费,也包括雇主和自雇用者为自己缴费;在8%的费率以内缴费可享受税收优惠;缴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基金可根据个人意愿投资,收益归己;退休时可一次性领取;其职能是满足个人对退休养老的特殊安排。 澳大利亚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动因,一方面是迫于人口迅速老龄化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分担责任,分散风险。目前,澳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2%.且呈迅速增长趋势,仅靠税收维持年金,政府已不堪重负;而继续加大税负,将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拖经济发展的后腿,以至税源萎缩,反过来影响养老基金来源,难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因此,为保证国民在退休后能有基本的收入,必须开辟新的养老保险基金来源,这是在制度模式上选择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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