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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企业工资分配的三十年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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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8-7-6 22:53:00 | |||||
作者:李国生 当年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省,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到来之际,又吹响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工资倍增计划”的号角。而在过去的三十年里,广东省的企业工资分配政策经历了哪些变迁?走过了怎样的曲折道路?今后又将怎样走?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和部分企业职工。 计划经济时代: 工人涨一元钱工资都要“红头文件” “那是一个非常僵化的时代。我们工人要调动必须经过劳动局批准,单位要给工人涨一元钱工资也要劳动局下红头文件。”今年63岁的吴慧琼是广州市新华书店退休职工,回忆起上世纪80年代国企分配制度改革之前的情景,老人感慨良多。 改革开放前,我国国有企业长期实行的分配制度基本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收入分配改革提出了克服平均主义建立按劳分配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开始启动,放权让利让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和部分的分配决策权。 “我是上世纪70年代进入劳动部门工作的,那时候,计划处是老大,工资处就是老二,许多人想进这个部门还进不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新闻发言人、处级调研员张祥告诉《中国财富》记者,“但到了80年代中期后,工资处的重要性就开始往下滑,成了老三的位置,到90 年代后,工资处最多算个老五、老六,劳动部门的分配职能越来越弱化,工资处现在已接近消亡的命运。” 国企改革初期: 企业工资总额要“挂钩” 1985年,广东省劳动部门在全国率先下放企业分配权,在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主分配,之后,又推行了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方法。 而在这之前,广东省还率先下放了用人权,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制定招工计划,在劳动部门备案即可。 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国有企业改革在全国全面实施,建立以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在分配制度上明确打破大锅饭,实行企业内部的分配自主权。 “一些企业的劳资干部开始还不太适应,我们就反复开会,告诉大家企业内部分配自主的必要性,让他们大胆探索有效的分配方式。”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原工资处的一位老同志说。 但是,企业的工资结构在当时的广东还是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由八级工资制,要改变成含有奖励工资、补助工资的新结构,有些人认为不好控制了,还是劳动部门管起来好。当时,广东省劳动部门作了个专门规定:企业最高工资不能超过人均工资的五倍,但在实践中很快就突破了。 劳动部门的政策也和全国其他政策一样,经历了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 上世纪90年代: 企业分配老板说了算,政府只守“底线” 1991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广东省又在全国第一家取消了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做法,企业分配制度改革进入了政府监督调控、企业自主分配、职工的工资水平主要由劳动力市场供给,资本等参与按劳分配的新阶段。劳动部门的彻底“放权”,大大激发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但也正是从这时开始,在迅猛发展的大量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里,出现了企业分配老板一人说了算的现象,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大背景下,企业随意压低工人工资,大多数企业的工资待遇长期低水平徘徊,最终造成2004年珠三角局部地区发生“民工荒”。 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当年8月,《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出台并实施。后来,这一度成为劳动部门维护劳动者工资利益的唯一手段。 1994年,广州市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320元,深圳为380元,到2004年,广州最低工资标准为510元,深圳是610元。 由于上不封顶,一些垄断企业又出现了“收入分配倾斜”。而在“宏观研究、指导、治理、服务”的精神指导下,2000年后,广东省各地级市劳动部门的原工资科(处)先后并入劳动关系科(处),合称“劳动关系科(处)”。 进入新世纪: 探索工资集体协商新机制 1999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安排,提出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实行“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新体系。 2000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在这之前,广东省已经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的试点工作。 “我们的目的是用政府宏观调控的手在企业建立一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工资模式,让工会代表工人和资方平等协商工资的分配制度、分配标准、分配形式和每年的调资幅度,劳动部门监督,而不再是老板说了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新闻发言人张祥告诉《中国财富》记者。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经过近十年的努力,截至2007年年底,广东全省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3.1万份,覆盖企业7.1万家,职工285万人。 据了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制定的 《工资条例 (草案)》主体已完成,我国将把工资集体协商通过法律化确定下来,成为一种工资增长机制。 “只有把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起来,劳动部门每年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才能发挥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治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我想,我们劳动部门的工资工作今后将有很多的事情要做。”张祥说。 华南师范大学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教授谌新民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企业工资分配政策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而演变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政府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逐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工资分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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