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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院声学所原车队负责人给自己涨工资 贪污14万-人在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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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8-2-2 22:54:00 | |||||
自称“个人承包”有权多劳多得 张继生今年52岁。判决书显示,2000年12月至2004年3月,张继生在担任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车队负责人期间,利用其经手治理车队职工绩效工资发放的职务便利,违反车队关于绩效工资分配原则的规定,擅自提高自己的绩效工资标准,采用虚作绩效工资核发表的手段,多领取绩效工资人民币14.8万余元。 此案庭审时,张继生辩称不存在贪污行为,因为他与管车队的领导达成口头协议,由他以个人名义承包车队,根据口头协议,车队的工资、绩效标准都是由他说了算,所里对此没有规定。 张继生的辩护人称,张与声学研究所是承包关系,属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张继生有权决定车队的工资、绩效分配,他多领取的钱也是承包所得。 绩效工资标准应由职工集体决定 海淀法院没有认可张继生“个人承包”的辩解,判决这是张继生的熟悉错误,不影响定性贪污。 海淀法院认为,张继生与车队人员的人事关系没有脱离声学所的治理,而且声学所是将车辆作为国有资产投入车队,还向车队拨付固定的班车费用以及政策性支持费。 庭审时,声学所有关领导以及财务部门工作人员、车队职工均作证,绩效工资标准应由“车队自行决定”。海淀法院据此认定,收入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车队职工集体决定或认可,但是张继生在不具备车队盈余收入分配权的情况下,擅自提高自己的绩效工资标准,造成比其他职工高出数倍甚至十倍的后果。 海淀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张继生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张继生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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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haoran 责任编辑:haora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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