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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终于有法可依-人在职场
更新时间:2008-2-20 2:57:00


  编者按:新年刚过,劳动者就业、企业招工又迎来新的高峰。而进入2008年,调整劳动关系的三部大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也相继实施。此时,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更加引发人们的关注。

  就业歧视案何时休

  2001年12月,因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其招录对象条件定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四川大学学生蒋韬将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2003年4月3日,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因乙肝“小三阳”未被录取为公务员,将负责录用的招考干部杀死1人,重伤1人。

  2003年6月,张先著的乙肝两对半检查为阳性,被芜湖市人事局拒绝录用,张先著对人事局提起行政诉讼。

  ……

  反就业歧视立法滞后

  长期以来,就业歧视一直是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上述案例正是涉及了这个共同的话题: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单位没有向个人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机会。反就业歧视,即是要求单位应当完全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需要,决定员工的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务,不得有歧视。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各种类型的歧视行为若直接违反了《宪法》的的规定,需要通过具体立法予以禁止、反对。

  在就业领域,我国的反歧视立法经历了一个范围逐步扩大的过程。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行政部门则规定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等。

  但是,我国目前反歧视立法缺乏细化规定,在如何认定歧视、对歧视行为如何进行诉讼、对歧视行为予以何种处罚等问题上,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长期以来,我国有关反歧视的法律一直裹足不前,以致于尽管《劳动法》中有反歧视条款,但歧视现象仍大量出现。

  中国正处于第三次就业高峰,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象长期存在。由于工作机会资源稀缺,招聘单位面对众多的求职者时,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所以,招聘单位往往通过在招工简章中设计招工条件,对求职者进行初步筛选。但在招工条件中往往存在大量的歧视性规定,无论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均对求职者附加诸多条件,存在大量歧视现象,其中,容貌、身高、体重、疾病、户籍的限制比较普遍。

  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逐步提高,对就业歧视也越来越敏感乃至不能容忍。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出于利益考虑,试图预设部分标准以筛选人员。但由于招工条件设计不当隐含了就业歧视,导致的纠纷已开始不断出现,针对企业招聘提出的反歧视诉讼已经成为新的热点,如轰动一时的周一超杀人案、张先著诉讼案等,均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些形成巨大影响的个案,反映了立法的缺失和公民意识的觉醒,从而也促进和推动了反歧视立法。

  五类就业歧视得到规范

  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同时,新法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民族歧视《就业促进法》第28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为了扭转少数民族的就业劣势,新法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歧视《就业促进法》第29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2007年5月,国务院制定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开始实施。条例规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都属于违法行为。

  传染病歧视《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禁止传染病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同时,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与就业治理规定》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按照规定,周一超、张先著如按新法进行反歧视诉讼,用人单位均将面临败诉的结果。

  农村户籍歧视《就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目前,很多地方都有限制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的地方保护性政策。随着新法的实施,不但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农村户籍的劳动者,而且各地也必须清理那些限制外地人就业的政策。(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开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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