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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将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人在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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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8-2-20 2:58:00 | |||||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了解到,2002年以来,国家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各项优惠措施鼓励企业吸纳困难群体就业,或扶持他们自主创业。此外,政府还购买公益性岗位,大力促进就业。 通知指出,国务院2005年规定的就业再就业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治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创新治理模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安排。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为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知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国务院2005年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来,中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从2002年的840万人,一路上扬到2007年的1204万人。 此外,通知还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 通知要求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并逐级分解,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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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haoran 责任编辑:haora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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