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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用工单位负责农民工住宿 谁用工谁负责-人在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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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8-2-26 16:42:00 | |||||
“谁用工、谁负责” 用工单位负责农民工住宿 【案例】小赵是某太阳能热水器专卖店的装修工,招工时老板承诺包吃包住,可一晃半年过去了还没安排住宿,挣的工资一大半都花在了租房上,让他承受不住。于是小赵找到专卖店老板,要求安排住宿,老板却说:“住宿是你自己的事,别来找我。”小赵有权利要求专卖店老板给他安排住宿吗? 【解答】以前,国家对用人单位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对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责任意识不强。为此,《意见》明确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假如用工单位不提供居住场所、由农民工自行安排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多渠道提供房源 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案例】曾某是一私人食品加工作坊的包装工,之前和工友们住在作坊老板位于“城中村”的老宅中,可是后来“城中村”改造,只好搬离了。后来,曾某和工友们要求老板安排住宿,虽然老板也很想给他们安排住宿,但苦于没有房源。农民工住宿房源极其紧缺,该怎么解决? 【解答】针对农民工住宿房源极其紧缺的现状,《意见》提出必须采取多种渠道增加农民工住房的有效供给。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给农民工住,或直接租给农民工,并强调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城中村”改造时,要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并明确建设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供给,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另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确保安全与卫生 走出简易工棚离别大通铺 【案例】向某是一建筑工地的钢筋工,十四五平方米的宿舍,住了14人。没有任何家具,屋中“拦腰”拉起了一根长绳,挂满了衣裤和毛巾。夏天40℃高温,没有电扇,比闷罐还闷。向某和工友们要求公司改善住宿,得到的回复是:给安排住宿就不错了,别挑三拣四了。向某和工友们有权利要求公司改善住宿条件吗? 【解答】目前,许多农民工居住在简易工棚中,大通铺现象比较普遍,环境卫生较差,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为此,《意见》明确向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尤其是工程施工类企业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同时,在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并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 (记者 王炜) (记者 李仕权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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