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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管理的挑战和选择-人在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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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8-3-1 1:47:00 | |||||
企业员工关系面临的“难题”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人力资源治理提出的挑战,主要有三点: 第一,人力资源结构的危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和违约金的新规定,使得好员工留不住,年轻的、优秀的、有选择权、有主动权的员工,可以比较自由地流动,甚至于绝对自由地流动,留下来的是老、弱、病、残、孕,除非改进现在的治理模式。所以企业的应对是必然出现的,要害在于用什么方式来应对。 第二,用工形式灵活的丧失,我一直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上的一个弱点,我们没有对非凡灵活的行业给予真正灵活的用工机制。比如餐饮服务业,在《劳动合同法》环境下,治理成本确实会大幅上升,必然导致物价上涨。 第三,用工进退的僵化,《劳动合同法》第17条对于合同订立的规定有九个必备条款,工作地点等不能随意变更的,相对以前过度开放,企业现在就不知道怎么办了,尤其在解除、变更合同上又做了一些规定,强化了程序上的规定。 迎接用工治理挑战的思路选择 因此,现在很多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会让中国很多企业破产,会造成经济倒退,类似的误解《劳动合同法》的谣言四起,造成企业一片恐慌。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给企业以很大的权利,立法者可能想保护劳工,最后表现出来的是保护了企业。我不同意《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最大功效是让企业用工规范、持久、长期发展,前提是合法。 江湖上讲出来混的总是要还的,假如今天违法了,将来要加倍返还,违法是有成本的,《劳动合同法》加重的是违法企业成本,恰恰合法企业可以吸引最优秀的人才。 中国企业反映最强烈的是珠三角,很正常,因为以前珠三角的经营模式、企业战略是低价竞争策略,企业竞争模式有三种:高技术策略、差异化策略、低价策略、低成本策略,低成本地区对《劳动合同法》反映最强烈,我个人认为这个很正常,中国政府已经下定决心要构建和谐社会,我个人理解和谐社会有两个要害指标:第一安居,第二乐业,我理解和谐社会就是安居乐业的社会,第一家庭关系要和睦,第二就业关系要稳定,工作稳定可以促进家庭和睦,我到大庆油田做培训,他们讲当时的买断曾经让很多人家破人亡,在旧的国有体制里,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意味着家庭的破裂。既然是这样,我们的企业就应该重新审阅现在的问题。 1、违约金的替代思路,要求企业增强吸引力和企业文化。有人问我,外地毕业生刚解决留京指标就要走,不能收违约金了怎么办?我问一个问题,收违约金能把员工留下吗?违约金就一个效果,让员工恨死这家企业!这就是人力资源经理做的最破坏企业文化的事情,为企业埋下无数个仇恨的种子。 因为收违约金,现在很多企业的治理很简单化。三国时期刘备留诸葛亮收过违约金吗?三国跟中国三种企业类型一样,魏国,曹操挟天子以令诸候,典型的国有企业;吴国从外地来的,实力雄厚,外资企业;刘备蜀国,典型的草根民营企业,没有根据地,没有实力,如何留住五虎上将和诸葛亮?靠感情留人,靠事业留人。 2、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与不签,签不签大家自有判定,我一直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一定要主动签,在国家法律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不是讨论签还是不签的问题,企业应该通过合同建立一种合同文化。 3、劳务派遣何去何从?我认为劳务派遣是好东西,但是中国的劳务派遣未必,劳务派遣应该还原本来面目。辅助性工作不应该搞劳务派遣,应该业务外包,重新划分社会结构、业务分工、业务组合。 4、退出机制如何建立。第一大家对《劳动合同法》有误解,所以恐慌,第二大家治理水平太低下,所以更加恐慌,《劳动合同法》里哪一条不是12年前就已经说过的,为什么今天感觉非凡紧张呢?因为过去12年时间都没有提高,闭门十年练剑也练成了,一个企业做12年,到今天碰到无固定期限还恐慌,12年前的《劳动法》有没有说用工要建立正常的用工机制?95年就答应企业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你可以解除合同,可以终止合同,今天有终止的吗?有解除的吗?没有?我到某国有企业,员工被解除合同,在门口割腕自杀三次,12年了,还没建立起来劳动合同淘汰文化。我到南方一个大型公司讲合同到期可以终止,他说别逗了,终止该把我们家玻璃砸了。你仔细看看《劳动合同法》39条,比《劳动法》25条增加两种情形,扩大了若干种情况。企业治理权仍然比较大,要害是现在企业不治理,或不到位治理。 5、08年第四季度一定是中国劳资纠纷高发期,怎么避免?我个人认为一定要改变目前中国企业劳资关系单方调整模式,尽快建立双极模式,劳资劳资,资方有代表,劳方代表呢?企业里没有工会,将来劳资纠纷无法预防。对企业来说,人力资源治理工作主要让员工感觉在这个企业里有成长性,这个成长性不光是钱。一个企业不光要守法,还要有道德感。劳资纠纷如何预防?实际上是靠我们这样一个道德感理念。 转型时期的企业用工策略确定 第一,绩效考核制度,今天的绩效考核制度没有真正起到作用,往往沦为发奖金的主要手段,因此企业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无法建立。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世界500强企业上年亚太区优秀员工第二年3月份被解雇,原因是不胜任工作,为什么差距这么大呢?因为3月份怀孕了。 第二,薪酬福利制度,以同工同酬为原则、按贡献取酬为标准,今天的制度必须改。同工同酬绝对不是同岗位拿同样的工资,而是分配原则、分配方法。 第三,治理细则、操作细则,这也是重要的价值取向。 我个人认为面对《劳动合同法》我们要应对可以理解,但是要合法,我可以以仲裁员身份判定,现在很多企业的应对操作是没有效的。企业真正应该做的是正向做而不是反向做,我们建议大家做这么几件事: 第一,规范用工形式,在《劳动合同法》答应的范围之内,最大程度规范化,无法规范的部分全部业务外包或采取其他模式,必须要合法,这是硬前提。 第二,完善规章制度,这是优化治理的基础,没有基础性规章制度企业是不可能治理好的,当然制度要合法。 第三,强化合同意识,以前不拿合同当回事儿,合同中签的是总监,有可能让他当保洁员。 第四,细化基础治理工作,日常治理工作可能会很重要。 上述四项工作,相信用一年时间,逐渐做到位,是可以最大程度优化人力资源结构、避免劳动争议的,这样人力资源的价值才能凸显出来,否则人力资源在企业内部总是找不到亮点。 具体用工策略很清楚: 第一,重建企业核心战略,到底是什么竞争策略?是差异化竞争,是高技术竞争,还是所谓低成本竞争?低成本竞争将真正面临生存问题。 第二,重构人力资源战略地位,企业战略不清楚,不可能提出清楚的人力资源结构战略,假如企业战略是清楚的,我相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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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haoran 责任编辑:haora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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