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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出现人才荒 -人在职场★→完全免费不容易 请你关心支持爱护她 幸运爱心与你同在!           ★★★
劳动关系协调员出现人才荒 -人在职场
更新时间:2008-3-7 18:45:00


  新法出台,劳动争议案件激增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一系列新法的实施,以及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推动,近期,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据广州市劳保部门介绍,今年1月份有关劳动争议的相关信访就激增了80%,而目前广州等待仲裁案件的排期已延续到今年5月。

  针对这种状况,去年年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凡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列为一种新的职业,其职业前景也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不过,由于新职业从发布到相应职业标准和培训教材的出台尚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业内人士认为,我国对于劳动仲裁人才的供给仍处于断层状态。

  □劳动纠纷逐年增加

  1995年至2001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显示,自《劳动法》实施以来,2001年全国劳动仲裁受理的争议数量已增加到15.4万件,涉案人数467000人。而根据2001年至2005年的统计,五年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以非立案方式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8.4万件,占立案受理总数的1/3。2005年的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数量更是已经达到了2001年时两倍的水平。

  而到了2008年,对劳动关系产生巨大影响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先后实施,以及在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推动下,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加。

  近期有消息称,自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海的劳动仲裁案件就翻了一番。不久前,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也表示,广州市劳保部门今年1月份有关劳动争议的相关信访就激增了80%,而目前广州等待仲裁案件的排期已延续到5月份。

  据介绍,虽然广州市社保局接受大量的来访上访,但至今没有一个接访部门,相应人员更是没有一个编制配备,应对愈演愈烈的劳动争议压力很大。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走向失灵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分析认为,“主要是因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正走向失灵的边缘,工会、政府、仲裁机构与司法机关在部门利益上的相互纠葛,致使现行制度用其所短,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

  据介绍,随着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建立起了一套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这套争议处理程序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那就是“协调裁审”。“协”即协商,我国劳动争议的协商分为个别协商和集体协商,个别协商为劳动者就个人劳动争议与用人单位的协商,集体协商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集体劳动争议进行的协商;“调”即调解,是指在企业内部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等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工会在其间主要扮演着中立第三方的角色;“裁”即仲裁,即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共同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其中劳动行政部门是主导力量;“审”即审判,由人民法院对不服仲裁而提起的诉讼进行判决。

  “然而,这种看上去设计合理的制度在现实中运行得并不顺畅,实际运行中,在协商制度中缺少群体利益的代表者,调解制度中缺少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制度中缺少其应有的灵活性,而诉讼则由于资源紧张、耗时长而渐渐沦落为政策性的工具。最终导致了高速增长的劳动争议量大大超过了‘正常’的范围,使劳动争议处理的整个系统不堪重负。同时,劳动者对这套程序也表现出了极大的不满。”董保华表示。

  □人才荒一年内难解决

  同时,董保华认为,专业人才的缺乏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的重要原因。他指出在“协”、“调”乃至“裁”等环节中,真正懂得相关法律又熟悉协调技巧的专业人士是相当缺乏的。

  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我国目前已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十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近万个,但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部分成员为兼职人员,且未曾接受过专业培训,无法胜任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部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名无实,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在此背景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7年底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列为新职业,并强调,劳动关系协调员要有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熟练的沟通交流技能,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治理劳动标准的实施,治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治理,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治理,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等。

  据了解,目前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治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专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已达数十万人。

  按照以上的情况,尽管国内对于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需求尚无权威的统计,但是其实际的缺口十分巨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和劳动者对于新法的误读和摩擦的加剧,以及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专业劳动关系人才的需求必然会越来越大。

  不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专家也指出,一般来讲新职业从发布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相应职业标准和培训教材的出台需要一年多的时间,而在这一段时间之内,劳动关系协调人才荒的局面很难得到明显改善。

  本报记者 于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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