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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入定-人在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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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8-3-11 19:51:00 | |||||
从来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像《劳动合同法》一样在婴儿期如此命运多舛,自实施以来的三个月时间里,拥有如此多的曝光率。“反对派”的声音一度提出要立即进行“手术”,修改其部分条款。正如当年加入WTO前社会的惧怕、困惑、迷茫的情形一样,一些企业家害怕变革。 两会期间的争锋论剑,让惴惴不安的《劳动合同法》松了一口气,“应贯彻而非修改”的定调几成共识。入世7年来,中国整个生态系统不仅没有瘫痪,还因为新的生物终端的存在更加完整和健康。《劳动合同法》入定,相信它所能发挥的作用定能修正社会运行链条中的种种不足,让社会发展更为健康。 什么让企业家恐慌? 这几天,全国政协委员张茵成了热点人物,原因在于她提交的议案。 这位曾经荣登中国第一女首富的企业家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给一些企业增加了很多成本支出和风险,有些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甚至选择关闭。因此她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建议改为签订为期3-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事实上这不过是《劳动合同法》再次受到热议的井喷点而已。 一份民企情绪调查 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一些企业也许把惯常的裁员潮与该法推行扯上了关系,误读新法的企业主在惊慌失措中选取种种途径开始规避“伤害”,大量咨询公司和法律界人士生财有道,也大肆迎合这股风潮,为心有疑虑的企业家充当门神,使出种种手段教会企业学习如何在裁员中规避法律制裁。 2月份,一份由中国企业家杂志社发布的代表中国民营企业情绪晴雨表的调查问世。 调查分别从两个途径进行,一是在该杂志社数据中心随机抽取了2000个样本,二是由该刊记者直接面对受访者获得答案,在历时一个月的调查中,总共回收了45份问卷。其中,民营企业回复比较踊跃,占调查企业的70.73%。 调查显示,面对新《劳动合同法》,有53.66%的企业表示“对其中的一些条款有不同看法”,有2.44%的企业明确表示“反对”,有17.07%的企业表示“持保留态度”,也有7.32%的企业表示“无所谓”,“完全认同该法”的企业占19.51%。 在是否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对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或调整的调查中,24.39%的企业表示有“迫切希望”,46.34%的企业表示“希望”修改,“没有修改要求”的企业占12.2%,表示修改不修改都“无所谓”的企业占17.07%。 对于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31.71%的企业表示还没有相应变动,重签劳动合同的占19.51%,预备外包部分业务的企业占14.63%,改为劳务派遣的企业有4.88%,有29.27%的企业表示修改企业劳动合同治理制度以适应新《劳动合同法》。 这份不完全调查报告发布后,一些媒体以“新《劳动合同法》震荡”和“中国七成企业反对劳动合同法”等为题进行报道,进一步引发了企业的恐慌。而事实上,参与该调查的企业主要是生产制造企业和服务业,它们分别占调查企业总数的41.6%和29.27%。也就是说,真正对劳动合同法感到惧怕的,是民营企业类别中的生产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 立易行难之路 《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6年3月20日将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后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多达19万余条。 一部立法,吸引了如此多的公众参与,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绝无仅有。有关专家评价说,对《劳动合同法》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经4次审议、听取多方意见,有效寻求劳动者与企业、用工单位间的利益平衡与诉求的契合,堪称又一次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生动实践。 那么为什么已经形成高度共识的一部法律会在实施之初还会迎来一片质疑之声?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彭光华告诉《公益时报》,立易行难,《劳动合同法》能否真正成为劳动者的护身符,需要一个向社会诉说的过程,只有减少误读,形成一般社会认可,全社会价值观念中的核心取向趋于公正一律,才能顺畅推行。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近日在两会期间接受访谈时坦承,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候,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承受的压力确实比较大。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是20%,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更低。《劳动合同法》的推行首先让这类企业心存畏惧,也因此呼声较高。 当然这不代表国企和其他类别企业对新法推行完全接受。在《劳动合同法》推行前后,一些用人单位采取“劝”职工“集体辞职”、“工龄归零”、“将职工集中转为劳务派遣工”等做法规避法律,其中不乏外资企业、国企,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致使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黄孟复表示,因为中国太大,企业参差不齐,不可能要求在短短的三十年里,几百万、上千万的企业都能够达到一个很规范的状况,“目前还做不到。” 首起新《劳动合同法》纠纷案待结 2008年1月2日,重庆律师彭林拿着一大叠材料到法院立案,这位曾因代理重庆首起性骚扰案件的律师社会声誉不错,女教师文静勇敢抗争故事的传播让他在当地颇有名气。在接手重庆百货(爱股,行情,资讯)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百)北碚商场14名女工劳动纠纷案的时候,他就在想,重百以“逼迫”员工与供货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逃避法定责任的性质不弱于华为集体辞退员工案。 1月3日,在《劳动合同法》生效的第三天,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正式向14名女工下发了立案通知书。彭林对记者说:“希望这是2008年涉劳动合同法纠纷第一案,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关注这个案件。” 14名女工的身份迷惘 2007年4月,正在重庆百货北碚商场上班的很多柜台售货员都收到了一张重庆百货公司发的《联营专柜人员上岗治理协议书》,商场让她们在这张协议书上签字。 协议书上的内容是让她们承认:她们已经和供给商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她们被供给商委派到重庆百货工作,工资奖金及各种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其供给商支付;她们不能和重庆百货建立劳动关系。 “我在这工作13年了,什么叫我们不得和重庆百货建立劳动关系?假如我们是供给商那边派来的员工,还用得着签这么个协议来说明?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女工谷小华说。 谷小华所在的北碚百货公司是重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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