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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避招应届生 大学生求职更难-人在职场
更新时间:2008-3-11 19:51:00


  “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签合同”规定引起不同反响

  商报记者 徐志凤

  2007年12月14日,针对新《劳动合同法》所作的调整,本报曾报道《大学毕业生忧心长合同打短工 担心签三年试用6月成公司牺牲品》一文,对此报道所提出的问题,最近新出台的2008年度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增加了一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必须在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手续”。

  新条款的增加,避免了“长合同打短工”现象的发生,但另一方面,记者从一些用人单位了解到,新条款对于企业而言增加了压力,一些企业尽量不招聘应届生以规避新条款的制约。

  新规杜绝“长合同打短工”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统一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据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我国教育体系特有的设置,也是毕业生择业期间的阶段性现象。

  近年来,在就业协议书上,市教委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每年都有维护学生权益的改进动作,如前年明确限制违约金,保障毕业生避免被索赔天价违约金;去年又在限制违约金前补充了“建议”两字,从而更合乎法律规范。

  对于今年新增添的条款,教育专家认为,这是在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就业部门根据新法补充而来。针对一些用人单位试用期过长、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而2008年度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增加的新条款“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必须在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手续”。杜绝了用人单位以签订“长合同”为名,与应届毕业生约定“长试用期”,而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进一步保障了应届毕业生的权益。

  用人单位认为考察期太短

  但从用人单位方面,记者获悉了另一些观点。上海某物流公司的人事负责人尤女士告诉记者:“一个月的时间,很难考察一名刚走出校门的学生是否能胜任我们的工作,所以新条款让企业都看得‘吓势势’的。”

  尤女士表示,有两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人,谈上一会儿就能了解其大致的工作能力,再试用一段时间,企业就非常有把握说是否录用此人。但对于高校应届毕业生,尤女士认为,学生身份的转换需要一点时间,有些学生虽然刚上岗位时可能表现不够出色,但时间稍久一些就能做得很好,但对于一个月的时间而言,要分辨学生是否能胜任工作,实在有些难度。

  “所以,假如只能试用一个月的话,我们就尽量不招应届毕业生,反正在这个行当里有几年工作经验的人多得是,虽然工资开得稍高一些,但招进来相对比较放心。”

  另一家会计事务所的人事经理则对记者表示,他们每年都会在财大等一些学校安排实习生项目,一口气招入几十个学生,这样就有充足的时间考察学生是否适合这里的工作。“因此最后签协议的学生都是我们心里有底的,也就不在乎试用期长短了。假如只有一个月来考察学生,我们的把关就会更紧,宁可错过一个将来的优秀员工,也不敢草率地录用一个尚不确定能力的人。”

  一位大学毕业生赵同学如此概括新条款的变化:“进门之后更安心了,可想进门却更难了。”他表示,新条款对肯定能留下的学生而言是增加了保障,但对那些想获得试用机会的学生则增加了难度,因为用人单位会认为雇佣有经验的人比应届生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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