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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涨效益不涨工资企业将被警告 -人在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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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8-3-20 2:59:00 | |||||
柳青 本报讯 从今年起,经济效益增长却不给职工加工资的企业,在福建将受到劳动部门的警告。该省日前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讨论稿)》(以下简称《意见》)表示,福建将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使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保持合理比例,保障劳动者工资水平。 根据《意见》,福建省今年将建立健全全行业人工成本预警制度,2008年所有设区市将普遍实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制度,并在7月底前发布本地区当年行业成本信息,根据国民经济所属行业确定本企业合理的人工成本水平。 《意见》指出,要督促和指导“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在拟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时,按规定履行内部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待遇。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没有增长的企业,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企业以及其经营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必要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为提高劳动者在企业工资决策中的民主治理地位和参与程度,《意见》明确,全省规模以上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协作配合,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政府部门的工资指导线,签订集体协议,确保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每年2月底前,企业应将本单位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上报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劳动部门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档案,完善相应的审核制度,对那些不履行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必备劳动标准缺漏、劳动标准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工资集体协议,将责成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 同时,国企负责人收入将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意见》提出,将在国有企业内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企业在安排年度工资时,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指导线的,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工资若是低于本地区在岗工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另外,福建还将适当控制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情况。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对当年亏损国企的工资水平进行严格控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再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外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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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haoran 责任编辑:haora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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