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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两制电力职工退股三年定论-人在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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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8-3-24 13:06:00 | |||||
3月19日,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电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电网企业治理人员持有本区域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将不再被答应。 当然,出台文件只是第一步。中国投资协会能源研究中心副理事长陈望祥认为,有关部门还应该组织检查,一些重点企业应该由专人督促。 切断关联交易 上周三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电网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和要害岗位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区域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股权的,即日起1年内应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电网企业其他职工不得增持股权。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教授表示,该《意见》的出台旨在解决电网调度过程中由于相关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不规范、不公平操作。 过去5年中,电力系统职工持股的问题广受关注。彼时,电力企业的职工不仅仅投资发电企业,在与电力相关的下游产业中都有参股,并逐步发展成了燃料公司、设备公司、物资公司和安装公司等等。 关联交易抬高了主业的成本,陈望祥以燃料公司举例,各个省的电力公司都有自己的燃料公司,所有的燃料由它来采购供给给后各个电厂,例如一吨增加5-6元,主业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这些成本就会变成燃料公司的利润。 国资委相关人员也表示,过去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规定,导致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等。 对于此次《意见》的出台,业内人士表示基本认可。国资委相关人员也认为:“这样规定既抓住了重点,又较轻易操作。” 暖和改革 事实上,将清理对象集中到了电网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和要害岗位人员的做法,和三年前国资委在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套方案有些类似。 2005年,在国资委在下发给各个电力公司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两种方案,其中一种是要求清退所有电网企业职工股份的强硬方案;另一种则是将普通职工和治理人员区别对待的暖和方案。 现在看来,最后出台的《意见》属于后一种。国资委相关人员对此解释说:“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地(市)级电网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中层以上治理人员及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在确保电力公平调度和公平交易中起着直接和重要的作用。《意见》规定了上述人员所持发电企业的股权要限期清退或转让。这样规定既抓住了重点,又较轻易操作。” 而对于电网企业的其他职工,该《意见》仅仅要求 “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自愿清退或转让已持有股权的,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 最终的《意见》还是将一般电网企业的职工排除在了清理范围之外,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可能是因为涉及到的人数太多,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 但是林伯强还是坚持认为对于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电网企业股份清退的对象应该是所有的职工,除非有其他的机制能够杜绝关联交易,否则只要有利益关系,就有产生不公平交易得隐患。 “假如涉及人数太多,可以尝试分批分期进行。”他建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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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haoran 责任编辑:haora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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