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管理学习网 >> 管理文库 >> 职场资讯 >> 文章正文 |
|
|||||
| 加班费诉求成劳动争议首要问题 职场
|
|||||
| 更新时间:2008-4-9 0:11:00 | |||||
作者: 谢文英 王苇航 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实施,一些用人单位的隐性违法用工现象逐渐显现,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正如法律实施前专家所猜测的那样,已经呈现激增态势。 记者4月1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今年前两月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与去年同期相比,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数量的增幅普遍在5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3至5倍。例如,与去年同期立案数量相比,湖北省增长90%,上海市增长92.5%,重庆市增长145%,广东省增长3倍。 由于只有一个仲裁庭,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保障局仲裁科的开庭时间排得密密麻麻 加班费诉求最多裁决难度加大 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保障局仲裁科科长钱炼的主要工作是协调仲裁员的工作量,这也是让她感到最棘手的事情。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争议处理处副处长应三玉分析,今年前两月激增的劳动争议案件,多数为去年年底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为降低违法成本,突击解除用工合同、小批量裁员引发的劳动争议;也有少部分案件,是因为用人单位不知道这部法律,继续违法用工形成的。在这些案件中,90%的诉求涉及到加班费、社保和经济补偿金。 这一特点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得到了印证。3月26日,记者从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保障局仲裁科了解到,劳动者对加班费的诉求,成为劳动争议的首要问题。 该局仲裁科科长钱炼告诉记者,由于用人单位长期不执行国家工时制度,超时工作后又未支付加班工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算总账,多数诉求的期限为一年至五年,部分案件长达十年以上。而且,加班费的标的数额大,绝大多数在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之间。“这样的案子不仅调解空间小,裁决难度大,而且其个案的示范效果很轻易引发集体争议。”对此,钱炼表示担忧。 职工拒签劳动合同,意在索赔 进入2月份以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并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或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不断增多。仅北京市宣武区,这样的案件就占到70%。 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有这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不懂法,还有一种情况是职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应三玉说,这种现象在广东东莞非常突出。大多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侵权行为的罚责更加清楚,并且提高了处罚和赔偿标准,一些职工就有意在法律实施后,继续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赔偿目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从违法用工到发生劳动争议这段时间,都要对劳动者进行双倍经济补偿。 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让很多劳动者对什么是违法用工有了进一步的熟悉,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表明劳动合同法确实给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主动权。但是,故意拒签劳动合同的维权方式,并不是维权的有效途径。 据有关方面透露,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对这种情况,多数人的倾向性意见是:假如是职工一方因此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由此造成解除劳动关系等后果,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惩罚性或赔偿性的法律后果。 案多人少,办案质量让人忧 “计算越来越精细,请求事项逐渐增多,审理难度越来越大。”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保障局仲裁科仲裁员小史,道出了几乎所有仲裁员们的心声。记者注重到,从目前排班情况看,需要小史等3名仲裁员办理的案件,已经排到了5月份。因为只有一个仲裁庭,开庭时间安排得满满当当,天天都有五六个庭要开。仅3月份,3位仲裁员每人手里就有30多个案子。 而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的劳动争议案件量都远远多于宣武区。有媒体报道,朝阳区仲裁科的8位仲裁员,仅3月份每人每周就要审理29个案件,平均天天至少要办4个案子才能完成任务。 “仲裁人员没有明显增加,案件数量却在成倍激增,办案质量不能不叫人担心。”应三玉说,从各地摸底情况看,受仲裁人员和办公场地所限,现在新接的案子至少要安排到45天以后才能开庭。而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审限从60天缩短到45天,案多人少的矛盾还会加剧。“假如人员编制和办公场地等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要确保仲裁机构在审限内高质量地审结案件,很难。” 据记者了解,20多年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数量基本没有变化。从去年的统计数字看,全市专职仲裁员仅120多人,却要面对全年2.2万多件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压力相当大。如何破解案多人少的难题,提高仲裁效率,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先调后裁’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大亮点,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自我减压的有效办法。”应三玉建议,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多做案前调解、庭审调解和裁决前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确立的三类调解组织(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及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的积极作用,尽量避免劳动争议案件化。但同时,应三玉表示,从根本上解决人员短缺问题,还需要相关政策的扶持。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积极申请增加仲裁员编制。 配套规章加紧起草,衔接办法正在调研 采访中,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徐玉领律师表达了这样的顾虑: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要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还规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结,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否则,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基于目前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状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很可能有意拖延受理时间,待符合法定期限后,当事人就会到法院诉讼。假如真是这样,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不减反增。 针对此,应三玉透露,“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配套规章正在加紧起草,其中的办案规则非凡强调:假如当事人不愿意到法院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当继续审理。”应三玉说,劳动行政部门也有责任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督,并健全监督机制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大亮点。然而,由此引出的法律衔接问题值得关注。”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官陈特解释说,依据法律,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而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仲
| | ||||
| 文章录入:haoran 责任编辑:haoran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究竟谁来决定劳动工作时间 范 新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员 职场 劳动争议仲裁法将生效 职场 工厂涉嫌每小时克扣2元加班费 劳动保障部: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给加班费 保安反锁电脑城大 工人不满工厂补偿方式 跳楼讨 劳动关系协调员出现人才荒 - 姜恩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不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延长至一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本站简介 | 版权申明 | 广告服务 | 下载帮助 | 聘请英才 | 联系我们 | 客户留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