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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税法下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空间-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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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7-5-24 2:24:00 | |||||
作者:王文清 王洪斌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2008年即将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税法)相比之下变动较大。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并且财税字〔1994〕009号也明确规定:“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我们看到,新税法将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通称小型微利企业。虽然目前相关条文还未明确它的评定标准,但是通过假设条件,利用税率变化预算企业税后最佳利润,为今后的税收筹划提供参考依据还是很有必要的。 分析一:按旧税法规定年应税所得额为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税后利润为3×(1-18%)=2.46万元。但是,对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3.0001万元~3.3698万元之间的企业,税后利润为(3.0001~3.3698)×(1-27%)=(2.190073万元~2.459954万元)<2.46万元;通过数据对比,我们看到应税所得额介于3.0001万元~3.3698万元之间的企业,其税后利润要小于应税所得额为3万元的企业;相反,当应税所得额介于3.3699万元与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时,税后利润就呈现出了最佳状态,(3.3699万元~10万元)×(1-27%)=(2.460027万元~7.3万元)>2.46万元。那么,再看年应税所得额介于10.0001万元~10.8955万元之间的企业同样也是如此,税后利润为(10.0001~10.8955)×(1-33%)=(6.700067万元~7.299985万元)<7.3万元,其税后利润要小于应税所得额为10万元的企业;当年应税所得额大于10.8955万时,税后利润大于7.3万元,也是处于最佳状态。 从以上分析,旧税法虽然对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规定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3.0001万元~3.3698万元或10.0001万元~10.8955万元之间时,它们的税后利润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或10万元时相比反映的是不增反降。可以说,企业只有跳跃式的避开这“两道坎”,才有可能取得税后的更大利润。 因此,在旧税法优惠税率条件下,从鼓励微利企业的发展角度看,优惠范围内也有相对的“不优惠”。 分析二:用新、旧税法中的适用税率,分析小型微利企业税后利润的微妙变化。例如:假设甲、乙、丙3家企业,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万元、10万元、20万元,按旧税法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18%=0.54万元;乙企业:10×27%=2.7万元;丙企业:20×33%=6.6万元。 假如,再按2008年即将实施的新税法的税率测算,甲、乙假如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20%=0.6万元;乙企业:10×20%=2万元;丙企业:20×25%=5万元。 上下两组数据相比,在企业经营状况完全相同条件下,甲企业较以前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0.6-0.54=0.06万元,增长了11.11%(0.06÷0.54);乙企业较以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7-2=0.7万元,减少了25.93%(0.7÷2.7);丙企业较以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6-5=1.6万元,减少了24.24%(1.6÷6.6)。 相反,若甲、乙两家企业未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为:甲企业:3×25%=0.75万元;乙企业:10×25%=2.5万元;丙企业:20×25%=5万元。 这组与假如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额比较,结果又有所不同:甲企业较以前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0.75-0.54=0.21万元,增长了38.89%(0.21÷0.54);乙企业较以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7-2.5=0.2万元,减少了7.41%(0.2÷2.7);丙企业较以前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6-5=1.6万元,减少了24.24%(1.6÷6.6)。 综上分析,盈利最小的甲企业无论是否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较以前分别增长了38.89%和11.11%;可是,乙企业无论是不是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较以前都呈现减少状态,假如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减 | |||||
| 文章录入:haoran 责任编辑:haora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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