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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监管转移定价将强化-财税
更新时间:2008-1-25 22:31:00


  本报讯 (记者 何颖思)在2008年,面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还能做什么?珠三角地区是否出现了企业的外迁潮?企业将更青睐寻找香港股东?日前,在2008德勤税务大会上,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德勤华南地区副税务主管合伙人谭振雄先生、全球转让定价服务总监许迅恺博士、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傅凝洲和张凡等人。

  谭振雄表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生产型企业可能受较大影响,但在税务方面还是有一定的争取空间。“我了解到的是有一些企业到印度、越南等地开办厂房,但有些不是全部搬迁。新税法客观上促进了外商企业调整产业结构。”

  香港股东更具有吸引力

  另外,记者从大会上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形成《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相关资料治理办法》的草案,或将在今年上半年正式出台。该办法将增加企业对关联交易的举证责任,强化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的监管。

  谭振雄还表示,相比于一些没有与中国签订双边协议的BVI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中国内地企业将更倾向于寻找香港股东。因为以前中国内地企业支付给海外股东的股息无需预提所得税,但新法下,则需按照10%的税率预提所得税。而根据香港与内地的双边协议,预提税率可减低到5%。相比之下,香港股东更具有吸引力。

  反避税条例在业界震动较大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一般反避税调整和转移定价最受业界关注。谭振雄就形容一般反避税调整将是中国内地的“一根大棒”。虽然在税法上有关反避税调整只有两句话,但却几乎囊括了国际上常用的反避税手法。新税法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也就是说,企业有可能要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补缴税款和受重罚。

  德勤税务合伙人傅凝洲表示,反避税条例之所以在业界震动较大,主要原因是如何界定很难把握。

  傅凝洲建议,当以下三个要素满足时,可以被认为“缺乏真实商业目的”:以取得税收利益为主要或唯一目的;所做交易安排是故意的;纳税人必须从交易中获得税收收益。但假如没有税收收益或者纳税人没意识到交易安排会带来税收收益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外界关注的另一个反避税焦点,是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行为可能因新税法的实施而减少。傅凝洲认为,随着新法实施,国家转让定价税制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日趋严格、完善,单纯出于避税目的的转让定价将会得到有效遏制。不过他强调,转让定价作为纳税人的一种内部交易定价,其目的不一定是为了避税,还可能是因为诸如内部资金调度、规避外汇风险以及企业的经营战略需要等。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将更谨慎

  不过以后企业要进行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时候的价格)将会更加谨慎,而且要注重对有关关联交易文档备案。新税法要求纳税人有关联交易时,应当预备同期资料(包括与关联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和功能及风险分析问题等资料)。

  值得一提的是,被判定为需要纳税调整的企业将面临处罚性加息,利率按人民币借款利率+5%计算,不过假如能够提供适时预备的同期相关资料,就可以免除5%的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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