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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企业所得税:税收先行还是创新先行-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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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8-1-31 5:38:00 | |||||
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是一种洗牌的过程,是一种好事。 齐中祥:从宏观来讲,这次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我觉得国家的决心很大,从数据上看,比如我国整个年税收总额在5万个亿,其中企业所得税占20%,即一万亿,假如按照新税制计算的话,企业大约每年少交一千亿,也就是企业所得税总额的10%,应该说这个利润数字是很大的。 第二,新税法比较好的体现了税收本来的作用——公平与效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的企业,都处于同一个起跑线,这一点是很公平的。从效率上讲,新税法对高薪技术企业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是15%,这样的税率和香港的税率是接近的。 再次,新税法的政策导向非常明显,我归纳为“产业升级,内外一致”。对企业来讲,所得税改革,有利于企业培养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新税法细则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理财是15%,当年的研发费用可以抵扣到150%,比如今年你投了100万,那么可以纳入税前抵扣的是150万,这样极大地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 《21世纪》: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对于什么是高新企业将会有重新的认定,这是否会对相关产业产生一个洗牌的作用? 吴曼:肯定会,因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入门槛是比较低的,只要你有一个好的想法,好的商业计划,能够说服投资人,基本就可以成立的。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需求量比较大,很多企业因为不能保证持续的资金流而倒掉。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视频网站,2006年大概有上千家,到2007年就已经剩几百家了,这个过程是一个洗牌的过程。税收肯定对他们会有非常本质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在它还没有形成盈利时可能并不明显,但是产业肯定是一个整合过程,新税法里的细则和规范,对这些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齐中祥: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要重新做一些筛选,把原本不属于政策鼓励的高新企业,却通过钻空子取得的这种资质逐渐取消。我认为最要害的是国家应该鼓励真正属于自主创新的项目,使这些企业得到实惠,促进这些企业更多投入研发。 郑松梅:去年BP就碰到了企业资格认定的问题,从行业投入来说,BP的环保工作在本行业内是投入最多的,技术上也是最先进的。但是,从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来看,BP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就不能依据这一点享受税收优惠,这会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发展思路。 产业导向的作用 《21世纪》:《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的优惠,以产业为主导,比如从事农林牧渔以及环保和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税收优惠。从这种税收的导向上来看,它的成功程度会有多大呢?企业如何看待《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产业的税收优惠? 张凡:新税法的制定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发展政策的转移,即从出口导向转为更重视内需的经济体制,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推动科技加速发展、加大治理环境的力度。作为体现这一变化的重要例证,新税法所规定的新税收优惠政策大都与这些方面密切相关,例如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延续,以及特定产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保节能项目的减免税规定等等。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赋因此会降低,将在一个更公平合理的环境中与外商投资企业竞争。上述政策的调整,既可以减轻外部市场对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压力,发展和完善内部市场机制,同时也给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新的平台。 齐中祥:现在中心提出科学发展观,从政府层面来讲,出台《企业所得税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导向,比如,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从事环保项目的所得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些方面都和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有关。另外一个重要的发展思路是可持续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通过一些产业的更新换代,这才能取得国家的长久发展。从整体上看,《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新的发展理念,对中国的转型,能起到比较积极的作用。 林智生:《企业所得税法》具有积极的意义,为今后企业重组创造了非常好的平台。现在可能碰到的问题是,全国不同地区差别太大,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地方政府又面临GDP绩效考核,如何保证《企业所得税法》在各个地区得到较好施行,如何对待针对《企业所得税法》所出现的税率议价问题。 《21世纪》:对吸引外资较多的地区,由于外资企业税率上调,外资企业的成本相应提高。为了避免外资企业的流失,有些地方政府有可能会以补贴的形式对外资企业予以一定的税收返还。如何看待这一点? 张凡:从国家的整体发展策略而言,除了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国家并不鼓励地方政府以补贴形式来吸引外资。这一点新税法亦有所体现。新税法在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面,明确被批准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可以扣除。但是上述两项扣除的决定权属于中心政府。因此除上述扣除外,企业的补贴收入皆属于征税范围。 《21世纪》:《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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