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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制500份以上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就可判3年 | ||||
| 作者:孙伟 整理 文章来源:www.zh09.com 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出台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大幅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近年来保护知识产权形势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两司法机关对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新司法解释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门槛。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第217条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新司法解释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按照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 ||||
| 文章录入:美兰 责任编辑:美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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