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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走向共决-团队
更新时间:2007-7-13


  规章制度的问题一直是劳动合同立法中讨论的焦点。现实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滥用治理权,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为此,《劳动合同法》实行了全新的“共决”调整模式

  撰文 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开畅

  规章制度属于用人单位的单方治理权范畴,即用人单位“单决”的方式。那么,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对此规定有何变化呢?

  规范对象

  规章制度内容广泛,涉及用人单位经营治理的各个方面。《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新法划定了所规范的主要内容,即规范对象。

  我国于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限定的规范对象是“重大问题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而《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限定的规范对象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制定程序

  根据现行规定,对于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问题,《工会法》第3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治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这些规定,只是强调了劳动者及工会在制订规章制度过程中的参与权,主要是“听取意见”。基本上仍采取用人单位“单决”制。

  但在《劳动合同法》第4条却规定:在涉及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就是说,较之旧法,新法明确了“平等协商确定”的制度。这里,规章制度成为集体协商的一部分内容,换句话说,实行了“共决制”。

  告知程序

  就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上,《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强调的是“已向劳动者公示”。当然,假如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内容内化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则不需要“公示”。

  而新法采取的是“告知劳动者”或“公示”的方法。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旧法将本属于规章制度内容之一的“劳动纪律”列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此时,并不需要“公示”。而新法则将“劳动纪律”从必备条款中剔除了,相反的,放宽了规章制度生效的程序要求,即增加了“告知劳动者”。不过,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执行程序

  关于规章制度的执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恰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假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这些规定,体现了工会在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中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涉及强迫劳动的(体现为不合理或违法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劳动者可以行使“随时通知解除权”。

  而在《劳动合同法》中,规章制度的执行程序被大大强化。

  首先,协商修改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其次,解除合同。新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假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会还有制约权。《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涉及的劳动争议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违法的规章制度(主要为制订时不民主和没有公示两种),可以不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在事实上等于公布该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旧法的规定,但也相应加大了处罚力度,主要增加了解除合同的处罚规定。新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法的调整模式中,企业大部分规章制度的内容已经进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内容,并且,行政对规章制度的干预也强于以往。这极大地削弱了用人单位自主治理权,并可能对劳动生产率产生负面影响。对此,各方应积极研究应对之策。(董保华 工作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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